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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的星条旗

时间:2012-05-21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林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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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可以烧国旗”这样一个信息初次传过大洋时,着实让大家小小地吃过一惊。“烧国旗”是很不寻常的一个举动。
  故事还是得从头讲起。美国国旗并不是和宪法一起诞生的。两百年前,建国者们苦于要设计一个既有权威,又不至于演变成独裁机器的政府,实在顾不上国旗国歌这样的庆典喜事。这又是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传统务实,对国旗之类的象征看得不是太重。所以,美国宪法本文从来没变,美国国旗却一直在变,很少有人说得上,何时才算是有了正式国旗。不过大家都知道,当初向英王造反时,义军的旗帜上只有一条盘着的响尾蛇,高高地抬头吐着舌头,底下是一行字:“不要踩着我!”建国很久都没有人认真去统一国旗,更谈不上有人要烧国旗了。
  国旗作为象征在美国人心中分量突然变重,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散在各“邦”的美国人通过这场战争,终于意识到他们是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从此,他们对于美国这个联邦的认同,表现在他们对国旗的态度上。爱国热情骤然高涨,到处飘扬的国旗都是百姓们自发地挂出来的。这时也很难想象有人想要烧国旗。
  “烧国旗”的契机出现在六十年代。反越战和南方黑人民权运动引发一些过激行为,社会动荡使美国人陷入巨大困惑,又适逢传统价值观念崩溃,终于有人以烧国旗这样的异常举动来表达愤怒。
  1966年6月,黑人詹姆斯在密西西比州遭到枪击。他是个名人,在南方种族隔离被打破时,他是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州立大学的黑人学生。这在该校所在的小镇上引发了导致两人死亡的一夜骚乱。事件震动世界的同时,詹姆斯的名字随之传遍各地。此后,他投身民权运动,深入南方深腹地。在南方变革的关口,某些闭塞的乡村中,一些KKK的白人激进分子常常走向极端诉诸暴力。因此,当时詹姆斯的活动是有危险的。总之,枪击事件发生了。
  6月6日,纽约市一个叫斯特利特的黑人听到詹姆斯受伤的消息,怒不可遏。尽管他知道,美国是一个分权的国家,治安权归属地方,联邦无权插手,联邦政府也无权派人像保镖一样对深入南方的民权工作者作跟随保护。但是斯特利特在盛怒之下,还是迁怒于联邦政府。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当然有权当众表达愤怒,只是他的表达方式有点出人意料。
  他是得过勋章的“二战”退伍军人。这批老兵直至今天还是美国最爱国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屉里,也整整齐齐叠着一面国旗,每逢节日他都在家门前悬挂。可是他今天取出国旗走到门外,却一把抖开点上火,然后扔在地上,并激动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结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根据当时纽约的刑事法,亵渎国旗是违法的。于是斯特利特被地方法庭判定有罪,经上诉,案子一路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被告律师提出,他的行动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抗议,所以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考察纽约州的反亵渎国旗法是否违宪。大法官们认为,该法禁止“用言辞和动作”来损毁、诬蔑和践踏国旗,过于模糊。据此,人们可能仅仅因为“言辞”冒犯国旗而获罪,这就侵犯了言论自由。于是,1969年4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该案发回重审。
  这是美国第一个抵达联邦最高法院的“烧国旗”案子。显然,当时大法官们面对这个史无前例的案件也在思考。因此在判词中,对烧国旗是否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象征性言论”,并没作出明确说明。但是谁都知道,有了这个开端,问题迟早还要回到最高法院来。
  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又焚烧了国旗。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动的一次烧国旗。民众压力下,国会召集辩论,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其实,当时各州都有类似法律。国会此举只是一个民意表达,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强烈反响:他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烧国旗”。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兵发生冲突,混乱中有国民兵在紧张中开枪,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士的大学生心潮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源于印第安人一种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口伸了出去。
  检方引用“禁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对斯宾士提出指控。该法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等。在法庭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性质的“涂改”,对动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十天监禁缓期执行,罚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尽头,有法律作依据,判得也还合情合理,判了十天却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个大数目。可事至如今,这个年轻人倒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说法了。他决定上诉。这一来,付出的精力财力就远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判,认为该州法不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斯宾士再次上诉。几个回合下来,到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已是1974年的6月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实:第一,该国旗为斯宾士拥有,是私产而不是公产;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窗口展示,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规范公共场所行为的法律;第三,他没有“破坏和平”;第四,连州最高法院也承认,他是在进行某种形式的交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只是,他采用了特殊的表达形式。考察细节之后,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宾士的行为是一种受保护的“表达”形式,从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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