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一,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试。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一,乡、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汉人、南人居父母丧应举者,并殿二举。
一,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而上从优选授。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其中选学人,三月初四日中书省臣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初五日。入院。初六口,撰策问进呈。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汉人亦如之。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赐进士及第,出身各有差。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盖创于太宗,定于至元,议于大德,而后成于延祐。是时平章政事李孟雅为仁宗所委任,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故朝廷决意举行焉。
是年,丞相贴木迭儿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优加之;无出身着,与山长、学正。嗣后概不为例。有来迟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思之,勿着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延祐中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改元之初,泽思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不为例。”从之。
元统二年三月,诏科举取士,国子监积分。儒人免役,悉依累朝旧制。是年,增进士名额至百人,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元之取士,莫盛于此。
迨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为中书平章政事,首议停科举。参知政事许有壬争之,不从。初,彻里帖木儿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会驿请考官,供张甚盛,心滋不悦。故入中书省。以罢科举为第一要政云。二年,礼部侍郎忽里台请复科举取士之法,不听。
六年,脱脱为右丞相当国。十二月,诏复行科举及国子监积分法。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会试,中者取十八名。至正三年,监察御史成遵言,请以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会试黜罢者与终场举人同。从之。是年,又增乡试备榜,授以学录、教谕等官。十九年,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五月,察罕贴木儿言:“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各路进兵者,订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定额数,就陕西置贡院考试。”从之。
二十年,会试举人。知贡举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贡举翰林学士承旨李好文、礼部尚书许从宗,考试官国子祭酒张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旧例各处举人三年一次,取三百人,会试取一百人。今岁乡试所取比前数少,止有八十名,会试三分内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于三十名外,添取五名为宜。从之。”
二十六年,命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等处举人会试者,增其额数,进士及第以下递升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