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的关键是在这两个不同的系统下,个体享有的自由和对于自由的使用,有很大的性质上的不同。
在人性恶的大前提下,西方的法制系统对于人性“恶”的方面做了很多预防和遏制,在人性“善”的一面没有保证的时候,起码能遏制“恶”的一面。还因为有法律效力的确认和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规则之内,个人能够享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最大限度的信任,从而也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是,美国的法律深入到了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渗透、取代了道德、生活常识甚至生活习惯的领域和职能,涉及之广令人瞠目结舌。美国法律的泛化、琐碎和繁杂,有时使法律形同虚设,复杂到了普通人根本搞不懂的地步,凡事都得咨询律师,所以,全世界80%的执业律师在美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法律主宰社会,把人们隔离成一个个礼貌、自由而孤独的个体,法律就成了冰冷的工具。
在人性本善的假设下,社会对个人道德教化的重视高于社会制度的构建,把社会的长治久安寄托于个人修养。另一方面,在儒家看来,“礼缘人情”“礼许变通”,人们执行规则能够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让人能够更多地体会到温暖,因此,在中国式的人情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亲密。但人性远非善恶这么简单,在人性本善的认识基础上,只重视对“善”的培养,“恶”的一面得不到应有的遏制。因此,一方面,中国人处理事情随机灵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就可以摆脱承诺或规范在形式和细节上的羁绊,但同时因为中国文化中缺乏严明的法治,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缺乏明确的尺度,人们不会在错事面前望而却步,思维在对错之间模棱两可的边缘上徘徊,这种灵活变通就容易被滋养成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时,这种中国式的自由便是在道德、规则之外的无限度的放纵。中国式的人情社会被人们批评最多的,就是在人性“善”的一面没有保证的时候,“恶”的一面也得不到起码的遏制。
《论语·为政》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还有古人说:“法能刑人,不能使人廉;法能杀人,不能使人仁。”沈从文也说:“法律注重在使人不敢作恶,道德却能使人乐于向善。”这些话也将这两种文化的长短优劣揭示得一目了然。法律的冰冷和尖锐无法替代人性的柔和与温暖,繁琐的规则也势必导致人性的僵化。总而言之,在法理社会,法治虽然使人们僵化甚至冷漠,但也使他们简单轻松;在伦理社会,人们很灵活,富有人情味,却也狡黠复杂。
我们一定都向往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国家信任民众,民众信任国家,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生活自由而简单,温情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