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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社会成本看问题(2)

时间:2021-09-01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薛兆丰 点击:
 
  关于科斯理论的争论,法律与经济学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曾提出一个观点。他指出,如果争夺资源的双方是同一个人,那会发生什么情况?以这样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前面提到的案子,可能就会豁然开朗。
 
  例如牛跟小麦之争,假设牛跟小麦同属一个人,这时,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高,牛肯定不能随便吃小麦;但如果牛肉价格足够高,牛当然可以吃小麦,不仅可以吃小麦,还要给它听莫扎特的音乐,给它按摩呢。
 
  再看酒店的例子。如果两家酒店同属一个人,他会做什么样的决定?他会考虑,游泳池的阳光不受干扰,能带来多少收入?14层副楼修起来以后,能带来多少收入?如果14层的副楼带来的收入远远大于阳光给游泳池带来的收入,他当然会把副楼建起来。
 
  其他的例子也是如此。
 
  养鸡场案中,假如居民区和养鸡场同属一人,或者政府能够妥善地兼顾城市发展和养鸡场主的权益,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那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和这个案件当时的判决不谋而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指出,养鸡场主当初故意在郊外选址,目的就是避免滋扰居民,现在是居民自己主动靠近污染源的,是居民理亏。但是——法官笔锋一转——城市发展也是难以避免的,具有重大的价值,是应该鼓励的。两利相权取其重,法官判养鸡场应该服从大局,迁就城市发展的需要,搬到别处去。但养鸡场主的权益不能被随意剥夺,所以居民必须承担养鸡场搬迁的费用。
 
  水泥厂污染居民案中,法官也是同樣的思路。作为公共利益的权衡者,法官必须追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认为,水泥厂发出震动,排出灰尘,造成污染,这种状况是现有水泥生产技术不能避免的,而居民也已经反复得到赔偿。法官判决这是水泥厂最后一次给居民赔偿,以后就不用再赔了。而水泥厂的搬迁和停产的成本高昂,因而水泥厂可以继续生产,而居民拿到补偿后到底是否继续住在水泥厂附近,则悉听尊便。
 
  火烧亚麻案中,如果铁路公司要负全责,铁路公司就得想尽办法,防止火车喷岀的火星烧着亚麻:要么在铁路沿线修筑起高墙;要么跟沿途所有的农夫达成协议,多买他们在铁路边上的地,好让农夫不把亚麻堆在靠铁路太近的地方;要么干脆让铁路改道,等等。但这些做法的成本都极其高昂。而如果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他就会采取最便宜的办法来避免意外。事实上,这个案子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是这么认为的。谁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谁的责任就最大
 
  当时,大部分法官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有一位著名的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在判词旁写了个人意见,他说:“虽然我们都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铁路公司跟农夫的总收入与总产出不能够达到最大的话,农夫可能要负一定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他当然会说:“我只要把堆放亚麻的地点挪远一点,意外就能避免了。”
 
  这是最简单的办法。我们不会买了鞭炮回家后,因为鞭炮是我的,这个家我做主,就非要把鞭炮放到炉子边。相反,既然鞭炮是我的,炉子也是我的,那我就得考虑如何把避免意外的成本降到最低,那当然就是把鞭炮放得离炉子稍微远一点。
 
  这个想法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个想法,科斯的结论是,火星点燃了亚麻,但是责任可能在农夫,虽然农夫并未招惹铁路公司。谁付出的成本更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既然农夫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比铁路公司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低得多,那避免火烧亚麻的责任,就要落到农夫身上了。
 
  通过这样的责任分摊方式——推而广之,用到各种责任和权利的分配上——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降到最低。
 
  科斯把污染、滋扰、遮挡和闯入等产权或侵权案件,都看作人们对稀缺资源的平等争用,一下子刷新了世人对于诸多社会现象的理解。同样是诺奖得主的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把科斯的观点总结成若干版本的“科斯定律”。
 
  科斯定律最流行的版本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谁用得好就归谁”。
 
  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一开始它的产权归谁,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其价值的人手里。这是科斯定律的一个重要含义。而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尽量让这种资源的流动和分配更方便、更容易,从而提高各项经济资源被重新配置和使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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