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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歧视走向争取平等

时间:2012-03-20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林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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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份,深圳龙岗的一个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横幅“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五百元”,4月15日,两位河南籍人士在郑州对龙岗警方提起司法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普通的歧视诉讼,引出强烈社会反应,是因为在中国很少有歧视诉讼,也因为这是一个多重话题。
 
一、什么是歧视
  中国一向少有歧视诉讼,并不意味着没有歧视,而是民众一向对歧视没有明确定义和概念。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在歧视发生时,甚至不觉得是歧视,反而视作理所当然。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从不质疑政府的歧视性法令。被侵犯者认为,只要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就是金科玉律,公民只有服从的份,没有公民权利的概念。由于公民们缺少法治概念,不知道法律条文不仅可能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可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途径。遇到歧视性法律,民众缺少“不受歧视”的意识,而是照单全收。无形中,一个法治国家就成为人治国家。既然人们对歧视性法律无动于衷,听任歧视大规模长期推行,久而久之,对歧视本身,自然也就变得麻木不仁。
  那么究竟什么是歧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歧视就是权利上的区别对待。
  回顾历史,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歧视实在太多。国家法令对城乡间的区别对待,是最寻常的。我们国家曾有几十年不容许农民进城谋生。同样是公民,城里人下乡是“光荣之举”,农民进城就是“盲流”,警察有权逮捕他们,遣送回乡。城里人可以得到粮票买粮食,种粮食的农民无权买粮。城市居民拥有城市户口的一切特权,农民没有任何这些权利。
  人们对这些歧视熟视无睹。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最近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刚刚废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在此之前,没有听到一个法律系的教师告诉学生,你们的婚姻权利被侵犯。没有一个法律系的大学生因受到婚姻歧视,提起诉讼,争取自己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这些教师和学生,是今天和将来的法律专家,他们在歧视面前如此反应,可以推断出普通民众的歧视意识是如何淡薄。
  即使在今天,歧视仍然普遍存在。例如,高等教育的入学录取分数线,向学习条件强势的大城市倾斜,就是对农村学生、边远地区学生的歧视。又如这个“河南籍事件”,派出所的悬赏破案就是在区别对待。根据标语的逻辑,非河南籍犯罪就不在寻求破获之列。
 
二、并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歧视
  可是,从法律的意义上判定歧视。并不像一般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歧视之一,大概就是美国南方几个州的种族歧视了。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为什么容许它长期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拿它没有办法呢?就是当时这几个南方州,钻了一个“平等”的空子。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曾经表达了这样一个理念,就是两个民族假如不能很好地共同相处的话,他们可以“平等并且分离”地,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以此引出了美国独立的依据。于是,后来美国南方的白人就提出,他们和黑人属于不同的种族,他们可以“平等并且分离”地生活。因此,南方种族隔离的一些法案,虽然规定南方黑人不能使用白人的公共设施,同时也规定,白人也不准使用黑人的公共设施,以示“平等”和“并非歧视”。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从“教育隔离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切入,才打破了这个“表面平等,事实不平等”的法律圈套。
  还有一些传统的、社区的乡规民约。例如,现在的美国,还有很多公寓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一个新的住户进来,要经过老住户组成的委员会的通过,而不是我有钱买房租房就一定可以住进来。要谁不要谁,这个小社区有一定程度的权利。还有,就是雇主雇工,从原则上来说,雇主有权制定一些要求,有雇和不雇的权利。一般来说,要了张三不要李四,这并不构成歧视。
  因此,什么样的区别对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是公民权利的区别对待,还是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规来界定,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最高司法机构对比宪法,作出解释。例如,美国在六十年代的民权法出台以后,先后规定了对种族、肤色、原籍国不得歧视,雇工对年龄、性别、残疾等不得歧视。也就是说,在卖房租房时,你对房客可以有一定的要求,但不能说不要黑人。雇主不可以刊登招工广告要求“三十五岁以下”,这涉及年龄歧视。
  即便如此,界定歧视,在美国还不是一个完全解决的问题。例如几年前,一个仓库管理人员,因为体重三百多磅而被雇主解雇。雇主当然有他的理由,体量超重可能影响工作效率。这名雇员把雇主告上法庭,诉雇主是体重歧视,最后胜诉。类似的涉及歧视的新问题,料想还会不断提出来。
 
三、民事诉讼求偿
  在有具体法规的情况下,情况比较简单。例如在美国有公平就业委员会,涉及就业的歧视可以投诉,提供证据,依照法规要求惩罚雇主。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求偿,可是民事诉讼是有它的特点的。
  在这个“河南籍事件”中,许多专家在为原告寻找告诉的依据。也有许多人认为,是不是有相关法规,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其实,原告提出的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伤害“求偿”。比如一个人不小心从楼上掉下来,砸伤了行人。没有法规规定一个人不准不小心坠楼,前者的行为没有违法,后者照样可以民事求偿。
  求偿不一定涉及金钱,要求道歉也是一种求偿,但是必须证明原告本人受到伤害,而且责任在被告方。因此,证明被告是否歧视,反而不是第一优先重要。因为即使证明被告歧视,并不能证明他的行为对被告个人造成值得求偿的伤害。
  正因为民事求偿可以不必依据法规,只需证明伤害,所以生活中时时可能发生,因此对伤害证明必须要求很高,否则求偿泛滥,社会无法收拾。如这个河南籍事件,原告事实上没有金钱求偿,但如果我们假设原告求偿一人一百元人民币,金额也看上去也很有限,证明“歧视”也许不难。可是,假如我们把原告看了以后“生气、愤怒、伤心”的反应,轻易判定是一种可求偿“伤害”,孤立地看,百元求偿数额也很合理。可是,一亿河南人其实都会有这样的反应,都可以跟进求偿,那就是一百亿人民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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