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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志第三

时间:2023-02-06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魏徵 点击:
隋书(全文在线阅读) > 卷八 志第三

        ◎礼仪三
  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綅,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緦,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緦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不听乐。"
  十四年,舍人朱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启:"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和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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