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星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见日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迟入大雪已后,毕于小满,即依此为定而求行分。自入芒种,十日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入小暑,毕于霜降,均减三度。自入立冬,初日减三度,后十日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分,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之气,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处暑,毕于寒露,即无此平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日减度数,馀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入冬至已后,毕于立夏,依此率为定。自入小满,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毕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日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毕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毕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日减日及度各一,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日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日行分,如晨迟准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见入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仁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