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日食分:置交前后分,如阳历食限已下为阳历食定分;已上,用减一万二千八百,余为阴历食定分。(如不足减者,日不食。)各如定法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日食定分,退二位,列于上,在阳历列九十八于下,在阴历列一百五十八于下,各相减相乘,阳以二百五十而一,阴以六百五十而一,各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望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已下,为食既;已上,覆减一万一千七百,(不足减者为不食。)余以八百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交初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而一,用减一千二百三,交中以一千二百六十四而一,用减一千八十三,各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日月食定用分。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置日月食甚小余,以定用分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满:即各得所求小余。(若求辰刻,依食甚术入之。)
求月食更筹法:置望辰分,四因,退位,为更法;五除之,为筹法。
求月食入更筹:置亏初、食甚、复满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皆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尽,以筹法除之为筹数。其更、筹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筹。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朔、望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以统法约日月食甚小余,加之,内月食更加半周天,各依宿次去之,即日月食甚所在宿次。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覆减三千七百,(如不足减者,为食不既。)退二位,列于上,下列七十四,相减相乘,进位,如三十七而一,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既内分;以减定用分,余为既外分。
求日月带食出入所见之分: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在定用分已上,为不带食出入。)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之分,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如不足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之分,余为带食出、入所见之分。
求日食所起:日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满东南;日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满东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复满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求月食所起: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满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满西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东,复满正西。(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步五星
五星历策:一十五度、约分二十一、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七十九万八千五百二十六、秒九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一万五百八十六、秒九十二。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七十二。
伏见度:一十三半。
木星盈缩历
火星周率:九百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秒七十六。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一万一千一百九十、秒七十六。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一十三。
伏见度:一十八。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四百五十四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秒八十五。
周日:三百七十八、余一千九十一、秒八十五。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三十。
伏见度:一十六半。
土星盈缩历
金星周率:七百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一、秒三十四。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一万八百三十一、秒三十四。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六十九。
伏见度:一十一半。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一百三十九万四千二、秒七。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一万五百五十二、秒七。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四十。
夕见晨伏度:一十五。
晨见夕伏度: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