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历十一
○观天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三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余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二。
朔差日:二、余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后限日:一、余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余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万。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数: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阳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阴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不尽,满统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若以经朔小余减之,余为夜半入交泛日。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置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若定朔、望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即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夜半入交泛日:置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九千四百七十八、秒五十六,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盈缩限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及余秒,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朔、望加时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置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交中已下为月行阳历;已上去之,余为月行阴历。
求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置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以统法通日,内余,九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置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已下为入少象;已上,覆减交中度,余为入老象。皆列于上,下列交中度,相减相乘,进位,如一百三十八而一,为泛差。又视入老、少象度,如半交象已下为初;已上去之,余为末。皆二因,退位,初减末加泛差,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统法已下,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三万六千九十而一为时差,以减。如半统法已上减去半统法,余亦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一万八千四十五而一为时差,午前以减,午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小余,为日食甚小余。与半法相减,余为午前、后分。其月食者,以定望小余为月食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各置食甚小余,倍之,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五因,满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即命起子初。
求气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自相乘,进二位,盈初、缩末一百九十七而一,盈末、缩初二百一十九而一,皆用减四千一十,为气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半昼分而一,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春分后,交初以减,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如食在夜,反用之。)
求刻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与半周天相减相乘,进二位,二百九而一,为刻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半而一,为定差。(冬至后午前、夏至后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冬至后午后、夏至后午前,交初以减,交中以加。)
求日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朔入交定日及余秒,以气、刻、时三差各加减之,如交中日已下为不食;已上去之,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