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发敛
候策:五日、余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余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淳熙》余四百一十、秒七十五。《会元》余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余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余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淳熙》余四百九十二、秒九十。《会元》余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余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余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淳熙》余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会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会元》三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会元》同一百。《淳熙》又有月闰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四历俱与前历同,此不载。)
求发敛去经朔日:置天正闰余,以中盈及朔虚分累益之,即每月闰余;满总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土王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辰。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进一位,以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岁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三。《会元》轨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历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会元》一百一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会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历同。
(《乾道》又有象限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九,《淳熙》、《会元》同。《淳熙》又有乾实三亿九百万七千六百一十三,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会元》半周天度同、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表略)
求每月盈缩分,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赤道宿度,冬至赤道日度,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二十八宿黄道度,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二十四气加时黄道日度,二十四气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次,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次,太阳入宫日时刻及分。(法同前历,此不载。)
步月离
转周分:一十九万九百五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八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一十五万五千四百七、秒九千七百四十。《会元》转率一百六万六千三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转周日:二十七、余三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余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余三千一百二十七、秒九千七百四。《会元》余三万一千四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朔差日:一、余六千七百六十三、秒七千四百三十七。(《乾道》余二万九千二百八十、秒二百五。《淳熙》余五千五百四十、秒五千八百六十。《会元》余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秒二千六百一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三百三、秒五千。
弦策:七、余二千六百五十一、秒七千五百。(《乾道》余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千四百。《淳熙》余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千四百。《会元》一万四千八百八、秒五十。)
七日:初数六千一百五十八,约分八十九;末数七百七十二,约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五千三百八十七,约分七十八;末数一千五百四十三,约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四千六百一十五,约分六十七;末数二千三百一十五,约分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