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历十六
○绍兴统元乾道淳熙会元历
演纪上元甲子,距绍兴五年乙卯,岁积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五百九十一。(《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岁积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三。《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岁积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二。《会元》上元甲子,距绍熙三年辛亥,岁积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气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万。《淳熙》五千六百四十。《会元》统率三万八千七百。)
岁周: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八;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六百八十八。(《乾道》期实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三百八,岁周三百六十五、余七千三百八。《淳熙》岁实二百五万九千九百七十四,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三百七十四。《会元》气率一千四百一十三万四千九百二十二。)
气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余六千五百五十四半。《淳熙》余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会元》余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实:二十万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一十六万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会元》朔率一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三十四。)
岁闰:七万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万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八,又有闰限八十五万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闰二万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二十四。《会元》四十二万九百二十四,又有闰限七十二万一千九百一十。《乾道》又有没限二万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会元》三万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余三万六千七十七。(《乾道》余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余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会元》余二万五百三十四,约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余五千三百三半。(《乾道》余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十八。《淳熙》余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会元》余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余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余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十四。《淳熙》余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会元》余一万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万三千一百九。《淳熙》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会元》一万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虚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万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会元》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万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万。《淳熙》三十三万八千四百、秒一。《会元》二百三十二万二千。)
纪法:六十。(三历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尽,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其小余总法退除为约分,即百为母。)
求次气:置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秒加之,秒盈秒法从一小余,小余满总法从一大余,满纪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冬至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加之,为上弦;累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经日及余也。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以一百八十乘之,秒从之,用减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万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为日,不满为余。命其气初日,算外,即得其气辰。(凡二十四气,小余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三十乘之,满朔虚分除为日,不满为余。命经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灭日辰。(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