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
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都令史人等,考满同内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着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进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大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援,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都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