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又来说话了(3)
时间:2012-11-24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徐志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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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理的人生,应有的几种原素——自然的幸福,友谊的情感,爱美与创作的奖励,纯粹知识——科学——的寻求——都是与机械式的社会状况根本不能并存的。除非转变机械主义的倾向,人生很难有希望。
九
这是我们也都看得分明的;我们亦未尝不想转变方向,但却从哪里做起呢?这才是难处。罗素先生却并不悲观。他以为这是个心理——伦理的问题,旧式的伦理,分别善恶与是非的,大都不曾认明心理的实在,而且往往侧重个人的。罗素的主张,就在认明心理的实在,而以社会的利与弊,为判定行为善恶的标准。罗素看来,人的行为只是习惯,无所谓先天的善与恶。凡是趋向于产生好社会的习惯,不论是心的或体的,就是善;反之,产生劣社会的习惯,就是恶。罗素所谓好的社会,就是上面讲的具有四种条件的社会;他所谓劣社会就是反面,因本能压迫而生的苦痛(替代自然的快乐),恨与嫉忌(替代友谊与同情);庸俗少创作,不知爱美,与心智的好奇心之薄弱。要奖励有利全体的习惯,可以利用新心理学的发现。我们既然明白了人是根本自私自利的,就可以利用人们爱夸奖恶责罚的心理,造成一种绝对的道德(Positive Morality),就是某种的行为应受奖掖,某种的行为应受责辱。但只是折衷于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先天的假定某种行为为善,某种行为为恶。从前台湾土人有一种风俗:一个男子想要娶妻,至少须杀下一个人头,带到结婚场上;我们文明社会奖励同类自残,叫做勇敢,算是美德,岂非一样可笑?
这样以结果判别行为的伦理,就性质说,与边沁及穆勒父子所代表的伦理学,无甚分别;罗素自己亦说他的主张并不是新奇的,不过不论怎样平常的一个原则,若然全社会认定了他的重要,着力的实行去,就会发生可惊的功效。以公众的利益判别行为之善恶:这个原则一定,我们的教育,刑律,我们奖与责的标准,当然就有极重要的转变。
十
归根的说,现有的工业主义,机械主义,竞争制度,与这些现象所造成的迷信心理与习惯,都是我们理想社会的仇敌,合理的人生的障碍。现在,就中国说,唯一的希望,就在领袖社会的人,早早的觉悟,利用他们表率的地位,排斥外来的引诱,转变自杀的方向,否则前途只是黑暗与陷阱。罗素说中国人比较的入魔道最浅,在地面上可算是最有希望的民族。他说这话,是在故意的打诳,哄骗我们呢,还是的确是他观察现代文明的真知灼见?——但吴稚晖先生曾叮嘱我们,说罗素只当我们是小孩子,他是个大滑头骗子!
(原刊1923年12月《东方杂志》第二十卷第二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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