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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的思想发展(2)

时间:2013-03-13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张五常 点击:

上述可见,有没有剩余(或负剩余)的出现要看合约的形式是怎样的。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有时采用这种有时采用那种合约,不能说因为采用分成合约公司就消失了。

科斯问得好答得不清楚

转谈科斯一九三七的「公司」之见,其贡献主要是问得好,而我认为在关键上他也答得对。可惜他没提出他后来认为是重要的源于我的「委托量」这个理念,也没有注意到工厂之间互相发放工作的现象。我知道西方有互相发放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很普及。

一个生产者可以用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从事,可以把自己拥有的卖断给外人,也可以通过合约,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利出售,让外人使用。后者不是断权的成交,只是在约定中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局部权利让他人使用,从而获取收入回报。科斯分析的公司源于这局部使用权的转让。他问:为什么一个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会选择让一只看得见的手指导?这即是问:为什么一个有生产力的人选择去做「仆人」或「奴隶」呢?斯密的分工与增产的论点众所周知,但为什么选择放弃斯密的由市价指导的无形之手,而让一个经理人的有形之手指导?为什么自甘为奴?科斯的答案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不知价,以公司替代市场可以减低交易费用。

我认为不知价的论点是对的,但上世纪七十年代不容易有说服力,容易使读者想到套套逻辑那边去。我在上节解释了不知价的理由,下节会再补充。很浅的问题,有时要用很长的时日才有清晰的答案。说实话,科斯一九三七年对「不知价」的解释不是那么清楚,主要是说一件产品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员工处理,每部分算价交易费用过高,多项交易转用一件制成品处理会节省费用。科斯含意着的是以时间算工资,他可没有说出来,而时间只是一个委托之量他也没有提及,需要处理的监管问题没有处理好,因而受到阿尔钦与德姆塞茨一九七二年的质疑。

更为严重的缺失,是虽然科斯在他的《公司》大文中用到「合约」一词,他可没有说是什么或哪种形式的合约。可能是受到斯密的影响,但漠视了合约的结构与合约的选择,公司何物不能有满意的解释。下节可见,引进合约的选择,不知价是选择的结果!

卸责论调的兴起

科斯的《公司》之后关于公司的文章不少,看不到精彩的,但一九七二年阿尔钦及德姆塞茨联名发表的《生产、讯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不可不提。今天看,阿、德二氏之作比科斯一九三七年的还要大名。

阿、德二氏的大文的出发点是卸责,可能源于一九六八年在芝大的午餐中我向阿师提出的我想不通的两个人抬石下山的问题。原则上两个人一起抬石比一个人独自抬的重量高出不止一倍,联手合抬有着数,但合抬之际,双方皆有意图把重量推到对方去,在竞争下合抬的重量如何决定是个难题。

我没有读过阿、德二氏发表时的文章,但该文数易其稿时每稿都寄来给我拜读,作点建议。记得该文没有提到抬石的例子,但有提及我一九六九年发表的《合约的选择》,而该文提出的卸责及需要监管是他们的主题,发挥得远比我详尽。我记得在他们的文稿中有提到二人抬物上货车的例子,也提到狩猎,猎者分开包围,不让猎物逃脱。也记得有捕鱼的例子:有人驶船有人捕钓。可能因为这互辅产出的观点够新奇,阿、德二氏之作无疑影响了博弈理论的卷土重来,虽然他们跟我一样,对博弈理论没有兴趣。

今天回顾阿、德二师之作,我认为他们的互辅合作例子,跟我提出的二人抬石的例子一样,皆与斯密一七七六年描述的制针程序没有分别!一群人坐在生产线制针,虽然每部分不同,但一起操作总产值会远比各自独立产针加起来为高。这样,除了老板自己要收取的那部分,余数作平均分配,或采用大家相同的时间工资,一个偷懒或卸责的员工可以夸大自己制造的部分的困难,要求老板在该部分多加人手,而这个懒人会因为其他员工的勤奋而得享一点甜头。

漠视合约安排难以验证

这里的问题是在市场竞争下,员工的行为与老板的应对要看合约是怎样安排。如果以时间算工资,你偷懒,或夸大工作难度,老板见监管费用过高会转用另一个人。如果员工不是一起坐在生产线,产品的各部分有足够的数量,用件工,老板会转向监察产出的质量。换言之,质量如何也可以卸责,老板或经理人要监察哪方面要看合约怎样安排,而合约安排是阿、德二氏的大文忽略了的。

我从来没有说过人不会卸责,不会偷懒、恐吓、勒索等今天引进了博弈理论的行为,但我认为这些行为难以观察,无从量度,所以不容易甚至不可能推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验证假说。我认为转从不同合约的角度看我们要解释的容易得多。别的不说,单是我提出的履行定律,我们可从合约安排的角度看哪方面需要议价,哪方面需要监管,而议价费用与监管费用怎样衡量是不难排列高低的。从合约的角度看,加进竞争也远为容易地推断哪方面的监管或讯息费用——即交易费用——的孰高孰低了。是的,从合约结构及其转变的角度看,我们可以知道讯息及监管费用——交易费用——的或增或减在哪里出现,看不到的卸责等意图于是成为看得到的合约与执行的含意,用不着提及。

在重点上科斯对

说到科斯与阿、德二氏的两篇二十世纪的关于制度经济学的大文,他们双方不同意我当年站在中间。轮到我自己写「公司」时我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分歧,要接受哪方呢?还是把他们两方皆否决?细想之后,我接受科斯提出的要点,否决阿、德二氏。这是在一个关键重点上的判断。

科斯的重点,是公司的出现源于市场不知价。阿、德二氏的重点,是多人机构(公司也)的出现是因为合作生产有卸责行为,需要监管。我认为科斯对,因为如果凡事知价,从产品的微小部分到监察员的微小服务也知价——后者是说有形之手也由市价的无形之手指导——斯密的分工合作可以全部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处理。这不是说所有交易费用是零,只是说如果价格的讯息与议定没有费用不会有公司。引申到阿、德二氏的主题,我的看法是不知价会导致偷懒或卸责,不是偷懒导致不知价。

我同意科斯的不知价的论点,但不同意他说因为不知价公司替代市场。我的看法是因为不知价不同形式的合约会互相替代。是不同合约的替代,不是公司替代市场。我更不同意科斯说的在生产活动上公司之间可以划分界线。这些不同意的观点我会在下两节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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