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是城乡间的必经要道,进城挑粪的农民也经常来来往往,一次一个农民的粪桶不小心弄脏了一位衣着入时的年轻人的衣服,年轻人气急败坏地将那农民痛打一顿,过路的人好不容易才阻止了他,并叫农民向他道歉。
据另一个报道,一支送葬队伍沿街行进,一位送葬者对一个推鸡公车运大米的车夫大打出手,认为他挡了路。这一行为激怒了行人,群而帮那个推车的人反击。可以看到,人们对欺压弱者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
很多证据表明,在这类事件发生时,即使警察不能及时赶到,大多数的冲突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行人经常会自愿介入调停,通过“公众力量”来解决问题。
进城的乡下人经常是歹人作案的对象。例如一个乡下农民带着90两银子到成都东大街的一家商店还债,几个陌生人上前搭讪,并说他们是同乡,请他一起喝茶。在吸了他们给的香烟后,他开始感到眩晕,最终失去了知觉。当他醒过来后,发现他的银子和那些陌生人都不见了。
这类事件有时会有更悲惨的结果,例如从湖南来成都寻哥哥的一个乡下人,所有的钱和衣服都被偷走,又找不到其兄的任何信息,于是绝望地上吊自杀。
小偷小摸和赌博引起警察极大的关注。小偷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当然大多数是穷人,他们没有稳定工作,到处游荡。发现大多数小偷是雇佣劳动者,如船公、搬运工、小贩、守夜人、仆人,或流动职业者,如流动剃头匠、木匠、裁缝、江湖郎中、卖唱艺人、和尚等等。 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边缘,过着仅能糊口的生活。
那些无职业、无技术的流浪者,把街头当作获取财物的主要资源。警察的出现对他们是一种威胁,正如一位地方文人说写竹枝词所描述的:
警察巡丁日站岗,
清晨独立到斜阳。
夜深休往槐安去,
致使鸡鸣狗盗藏。
但是,实际上警察也并不是那么成功,警察对他们也是防不胜防。小偷一般都是积习难改,他们寻求一切机会下手。那些公众集会是他们的最好时机,例如一年一度的花会,那里人山人海,小偷们如鱼得水。扒手特别喜欢在花会活动,当地人称其为“红钱贼”,另一些人则不仅偷钱,还偷各种商品。
为寻求自我保护,小偷经常结成团伙。一次警察抓住一个大约二十个小偷的团伙,强迫他们劳动以示惩罚。在另一个案件里,警察发现一个小孩,扛着一个大布袋,里面装着价值一百多两银子的衣物,他们以此为线索,找到了一伙盗贼。
1914年夏,由于干旱,成都米价猛涨,从乡村市场运到成都的大米经常在路上被偷。据报道,那是一些 “游手好闲的年轻人”而为。
传教士G. E. 哈特韦尔(G. E. Hartwell)写道,这些小偷一般有一位当“王”(King)的头,他“极有可能受雇于”地方官员。一般认为,“王”是一个“半是乞丐”、“半是官员仆役”的人。如果被抢的物品在三天以内追踪,那么这批货物可能会被找到。一般三天之后,劫物就被分赃,“衙门的差役得到他们的那一部分” 。
这种说法表明小偷极力与官员建立某种联系以获得保护,官员缺乏必要的人力和财力为社会稳定提供适当的保证,只有依靠一些现有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稳定,这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他们不惹出大的麻烦,地方当局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控制策略已经在中国城市里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
边缘人群总是有他们的生存之道,为了存活下去,他们必须尽可能地利用各种资源,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无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当读到他们故事,不可避免地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惋惜,但是也为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抱一丝的同情和理解。
对那些处在生存边缘的人来说,对他们的种种无尊严的生存行为,没有处于他们那个地位的人,真无法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他们进行指责。这就是为什么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他的名著《盗匪》中,对他们多抱以理解同情态度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