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准 候气
古之人论数也,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然则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则算数之事生矣。记称大桡作甲子,隶首作数。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万事。夫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历,其别用也。故体有长短,检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轻重,平以权衡;声有清浊,协以律吕;三光运行,纪以历数: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可得而综也。
汉兴,北平侯张苍首治律历。孝武正乐,置协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意义。羲和刘歆,典领条奏;前史班固,取以为志。而元帝时,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声之音,六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字少翁、谏议大夫章,杂试问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
《律术》曰:阳以圆为形,其性动;阴以方为节,其性静。动者数三,静者数二。以阳生阴,倍之;以阴生阳,四之:皆三而一。阳生阴曰下生,阴生阳曰上生。上生不得过黄钟之浊,下生不得及黄钟之清。皆参天两地,圆盖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黄钟,律吕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损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是为黄钟之实。又以二乘而三约之,是为下生林钟之实。又以四乘而三约之,是为上生太蔟之实。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实。以九三之,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于律为寸,于准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为小分。以其余正其强弱。
黄钟,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钟。黄钟为宫,太蔟商,林钟徵。
一日。律,九寸。准,九尺。
色肓,十七万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谦待。色肓为宫,未知商,谦待徵。
六日。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强。准,八尺九寸万五千九百七十三。
执始,十七万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灭。执始为宫,时息商,去灭徵。
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强。准,八尺八寸万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万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丙盛为宫,屈齐商,安度徵。
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准,八尺七寸万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动,十七万八十九。
下生归嘉。分动为宫,随期商,归嘉徵。
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强。准,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质末,十六万七千八百。
下生否与。质末为宫,形晋商,否与徵。
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强。准,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吕,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则。大吕为宫,夹钟商,夷则徵。
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万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分否为宫,开时商,解形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