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癸未,(1223)时平阳重地,令按札儿居守。……岁甲午(1234)诏封功臣,赐平阳户六百一十有四,驱户三十,猎户四。
按《食货志》三《岁赐》门:
按察儿官人,五户丝,壬子年分拨太原等处五百五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九十八户,计丝二十九斤。
肖乃台《元史》卷一二〇有传:“金亡,赐东平户三百,俾食其赋。”按《食货志》三《岁赐》门:“笑乃带先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八户,计丝三十一斤。”“木华黎国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三万九千一十九户,延祐六年实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户,计丝三千三百四十三斤。”“孛罗先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等处种田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户,计丝二十八斤。”元初之五投下始末如此。
除上述弘吉剌等五投下以外,又有十投下之名,亦太祖时所立。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
太祖丙戌(1226)夏,诏分功臣户口为食邑曰十投下。孛鲁居其首。
十投下当即木华黎于丁丑年始统之弘吉剌等十军。除弘吉剌五投下外,其他之五投下,《通制条格》卷二:
上都、北京,西京、隆兴、平凉五路户计为有争差。至元二年(1265)中书省钦奉圣旨:据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
弘吉剌五投下为探马赤军,纳陈五投下则均为蒙古。蒙古太宗十年(戊戌,1238)十投下议分东平地,东平路总管府参议齐荣显及严氏(实)故吏王玉汝力争乃止。《元史》卷一五二《齐荣显传》:
时十投下议各分所属,不隶东平,荣显力辩于朝,遂止。
卷一五三《王玉汝传》:
戊戌,以东平地分封诸勋贵,裂而为十,各私其入,与有司无相关。玉汝曰:“若是,则严公(实)事业存者无几矣。”夜静,哭于(耶律)楚材帐后。明日召问其故,曰:“玉汝为严公之使,今严公之地分裂而不能救止,无面目还报,将死此荒寒之野,是以哭耳。”楚材恻然良久,使诣帝前陈愬。玉汝进言曰:“严实以三十万户归朝廷,崎岖兵间,三弃其家室,卒无异志,岂与他降者同。今裂其土地,析其人民,非所以旌有功也。”帝嘉玉汝忠款,且以其言为直,由是得不分。……辛丑(1241)实子忠济袭职……分封之家,以严氏总握其事,颇不自便。定宗即位(1246)皆聚阙下,复欲剖分东平地,是时众心危疑,将俯首听命。玉汝力排群言,事遂已。
三 元投下之五户丝制及户钞制
蒙古太祖十年(1215)入燕后,即以所得城邑分赐诸侯王。《元史》卷一五三《王檝传》:
乙亥……帝命阇里毕与皇太弟国王分拨诸侯王城邑。
按蒙古军制,行军攻夺,诸将所俘掠子女玉帛,均得掩为己有。宋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记:
其国平时无赏,唯用兵战胜则赏以马,或金银牌或纻丝段。陷城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于门,则后者不敢入。
所降之户,因以与诸将,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统摄。朝廷征战疲敝无所得。廷议至主尽杀汉人,空其地以为牧地。《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帝(太祖)自经营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长吏,生杀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货财,兼田土……太祖之世,岁有事西域,未暇经理中原,官吏多聚敛自私,资至巨万,而官无储偫。近臣别迭等言:“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楚材曰:“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帝(太宗)曰:“卿试为朕行之”。
由此知太宗以前,所略金地署置之长吏,其实皆投下也。赋税不入于朝廷,刑杀操之于己手,虽不能肯定其确承辽制,实则游牧民族军事统治机构故如此也。至是始从楚材言,于蒙古太宗二年(宋理宗绍定三年,1230)二月始立十路课税所,征收征服地之赋税,收财权于朝廷。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灭金后,始议籍中原民,以户为定。至八年(1236)民籍定后,又从楚材言,定二户丝及五户丝制。《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丙申七月忽都虎以民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