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美国将近一个月的逗留期内,无论怎样到目标企业巡回兜售,非但买卖没有谈成甚至连吃闭门羹。奔波于异国他乡,踟躅于洋风异俗中,尽管每天累得腰酸腿疼,大汗淋漓,但得到的只是“NO”和徒劳感。当时距离与辛酸至今仍然记忆犹新。尽管这样,抱持决不后退的决心,经过不屈不挠地交涉,终于初现成效,京瓷公司的海外贸易额一点点地增加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外国、尤其是在美国,在判断一个事情时经常出现“REASONAL”(正当的)这个词。而且,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惊讶标准不是社会习惯或常识,而是他们自身所秉承的原理原则和价值观。
美国人确立了扎根于自我信念中的人生哲学和判断是非的标准。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新鲜的、振奋人心的经历。
在这背后,或许是因为是两个国家的文化差异,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体系的不同。日本的法律是以德国的法律体系为模型的,属于成文法。亦即根据条文进行判断,存在容易教条化的缺点。与此相对,美国是判例法。也就是不太拘泥于条文,依据不同的案例,当事人对照自己的良识与规则,来判断它是否正当。
在有这样的文化背景的国家里,像我这样明确原理原则的思考方法正好既有适用性,又很有效。对于我根据原理原则决断为正确并主张的事情,如果他们认为 “你所说的确实是合理的”,就不会拘泥于是否有前例、企业规模的大小而非常迅速地作出决定。正因为如此,谈判总是得以迅速地进行。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岛国日本也必须在国际社会中生存下去。无论是工作还是日常生活,我们都会与外国人交往,有时还必须“越洋出海”,但那时我们没有必要曲意逢迎。
认为是正当的事情就堂堂正正地提出主张,这样反而更好。这样的话,原本有本地文化的欧美人应该十二分地理解该事情的正当性,并给予尊重。
判断的标准应该是经常扪心自问:“这是正确的做人准则吗?”为什么呢?因为有超越国境的普遍性,即使文化上多少有点差异性,但在根本之处他们一定能够给予理解。
负责京瓷集团在圣地亚哥的北美分公司业务的一位美国人,在京瓷公司的内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里面提到:
“文化因国家或民族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商业哲学、人生中的基本原则最终还是相同的。例如,努力在工作中创造成果,想为社会做善事等等。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文化中、无论哪种宗教里这些都应该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他替我说出了想说的话。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个国家,在经营中,作为判断标准、具有普遍性的哲学都是必要的。它越普遍就越有效,因为它植根于“人间正义”的伦理观和道德观,它是没有国界的。所谓做人的原理原则,是指超越国家地域差异和超越时代限制的、全人类共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