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马蓉和王宝强的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内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使得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变得比通常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复杂的多。
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同一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适用刑法、合伙企业法或婚姻法,结果显然不同。适用合伙企业法和适用刑法结果一样,最终都会触发刑法条款。而适用婚姻法的结果仅仅是少分财产或民事诉讼的仲裁。
我认为马蓉转移和隐匿的财产不论是家庭现金还是公司资产,归根到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法理,马蓉应当可以得到婚姻法的庇护。说到这里要不要恭喜马蓉呢?
六、 宝宝财产怎么分?
根据王宝强的起诉书,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股权及股票、理财产品、存款、轿车、多种奢侈品牌珠宝首饰及箱包服饰,以及原创设计品牌。这些财产的分割既是当事人的争议重点,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点讨论。
第一点,根据前面已经引述的《婚姻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马蓉涉嫌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且隐匿和转移财产。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节,法庭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基础上减少给马蓉的分配比例。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由于目前为止双方主张的事实还没有涉及到这些内容,暂不考虑第四十八条的适用。
第二点,具体财产的分配是比较复杂的,其中包括以下:
1. 不动产、股权、现金、轿车等资产
这些财产遵循在对等分析原则上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酌情增减。
2. 奢侈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名牌衣服属于个人专属用品和一方财产没太大问题。名表、珠宝、箱包虽然也是个人用品,但其财产价值及通用性更强。这部分具有很高变现能力和交易价值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原创设计品牌
诉状使用的这个词看上去和知识产权有关,却足以让知识产权律师摸不着边。品牌不是法律术语,品牌在法律上需要表述为商标,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至于原创设计,和商标或品牌的归属并无关系。如果是拿第三方设计的品牌,那么就要取得第三方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假设这里表述的本意是商标,一般情况应该属于公司所有,而对商标权的分割就要和公司股权分割同步。
4. 版权
好吧,版权才是我关注的重点,这点在诉状中并没有看到。王宝强和马蓉名下北京宝亿嵘影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王宝强主演、马蓉担任出品人的《大闹天竺》刚杀青就被市场看好,据说保底票房被押到10亿,对3.6亿成本而言投资收益高达3倍。
按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制片者。由于中国影视作品基本没有使用“制片者”这样一个拗口的法律词汇,《大闹天竺》的制片者和版权归属就有出品方共有、第一出品方所有、马蓉个人所有的三种可能性。从王宝强只署名主演的情况来看,宝宝作为版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小。
《大闹天竺》版权归属很可能在投拍前就由各方签约确定,所以按合同来决定版权人以及收益分配的可能性很大。按行业惯例,主要投资方共同拥有版权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七、 宝宝请的律师是不是很厉害?
这个问题我的确不知道。看了一下媒体对张律师贴的标签说航空法、涉外、洗钱、刑事、知识产权样样在行。不过这几项法律领域的差异就像心脏外科、眼科、妇产科和牙科之间的差距一样大。法律是一项细分程度比较高的学科,中国律师的专业程度也经过律师界几十年的努力中不断提高,万金油的比例减少应该是一项进步。
至于王宝强请张律师的背后是不是“信息量很大”,这个问题也很难说。宝宝本来就不懂法律,要有水平玩这等级的权谋估计也不会今天这样在法院门口涕泪交加。按一般的规律,明星找律师就是有事了给朋友打电话/微信/陌陌求推荐。所以宝宝请律师的过程很可能远比大家猜测的单纯的多。
八、 宝宝离婚案会不会有变数?
在最终结果出来前变数永远存在,而最大的变数就是证据。理论上不能排除任何证据出现,比如VR纪录片证明宝宝有外遇,当事人亲自写笔记的投毒教程,赵薇为控制大陆文艺界或者某敌对势力为搅乱南海局势而精心策划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