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纠纷从披露开始就直接进入法律战。这不仅因为宝宝说到做到摸着眼泪上法院起诉而马蓉也不示弱的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也因为大批群众、媒体和法律人士都热情对这场离婚战发表了自己法律意见。
让我多少有点意外的是王宝强刚在微博表态,就有严肃媒体针锋相对的认为“王宝强没有公布妻子隐私的权利”。这篇名为《王宝强离婚门是一场法盲的狂欢》的文章指出王宝强不应该将妻子出轨公之于众,因为马蓉是独立个体,王宝强并没有公布妻子私生活、婚外*行为的自由和权利。
不仅如此很快就有法律专家在全国级媒体呼应,认为王宝强公布马蓉出轨侵犯了马蓉隐私权。于是一场貌似纯洁情感与冷酷法律间的角力跃入亿万公众视野。
兹事体大,这场淹没奥运会的离婚案已经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基本理念的澄清。以下是我个人对宝宝离婚案关键法律问题的几点想法。
一、 决定王宝强离婚案系列案件的根本问题是什么?
不论当事人、围观群众还是法学家都应该记住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是由一个简单而著名的标准决定的,这个标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这起离婚案中证据是首要的关键,王宝强既然主张马蓉和经纪人出轨就需要提供证据,而证据形式不限于录音录像照片、开房记录或证人证言,差别只在于不同形式的证据效力不同。
二、 宝宝是法盲么?
有人说王宝强是法盲,实际就是在说王宝强公布马蓉外遇是侵害隐私权。
出轨属于一个人的隐私权。但是权利冲突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不同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就必然有权利需要被抑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假定马蓉出轨,马蓉就违反忠诚义务并侵害了王宝强对家庭享有的权利。王宝强为维护自己作为丈夫的权利而披露妻子隐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
有同行认为侵犯隐私权没有夫妻间豁免的例外。我认为即使不考虑豁免,也必须考虑马蓉的隐私正是侵害王宝强权利的事实。
可以从两步来分析。首先,王宝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披露马蓉出轨,这一点毫无争议。
其次,王宝强能否在法庭之外向公众披露马蓉出轨?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在判断权利冲突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考虑冲突的性质。从目前对事件的各方面报道看,王宝强披露马蓉出轨是出于自己对夫妻所享有的权利被侵害后的条件反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专门损害对方,而即使客观上马蓉因披露受到损害其主要因果关系也基于自己的出轨事实。
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事件发生后本能的寻求舆论理解是很正常的,正如两国交恶后必然向国内和国际披露原因以争取支持一样。有人一再批评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是对马蓉的道德审判,但是要求王宝强明知背叛还要打落门牙往肚里咽而在公众面前忍辱缄默,更是道德绑架。
三、 宝宝有高人指点么?
很多舆论注意到在今年4月到5月间,在王宝强和马蓉、宋喆分别合资的几家企业合伙人和股东变更中马蓉和宋喆淡出,以此推论王宝强背后必有高人指点。不过这个观点看上去并不成立。
马蓉在和王宝强共同拥有的一系列关联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股权和法定代表人都没有发生变更。在发生变动的企业中马蓉的股权并没有实质性减少,例如在从宝亿嵘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更名的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中马蓉仍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而在控股乐开花影视的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马蓉同样是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王宝强甚至不在股东之列。
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不论是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动都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再大的股东也不能把小股东直接清除,工商变更也不能违法进行。如果王宝强早在半年前就得知马蓉出轨并动用高超手段逼马蓉从公司退位,应该不至于连20多万诉讼费都要去借。当然从阴谋论角度可以说王宝强是逢场作戏的影帝,巧合的是王宝强倒也确实是影帝~
再有一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财产名义如何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受影响。除非王宝强能让马蓉同意有关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属于王宝强一人,否则任何股东变动都不会改变一人一半的性质。
四、 宝宝侵害马蓉名誉权么?
马蓉一招反手回抽是向法院起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侵权以被告言论失实为前提的,这一点和隐私权侵权正好相反。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王宝强一直没有公布证据,但马蓉和宋喆都没有否认出轨的真实性,甚至宋喆妻子也提起了离婚诉讼,从常理看出轨的可能性较大。不过在双方完成证据交换和法院评判之前,所有结论都只是推论而不是定论。
对王宝强诉马蓉离婚和马蓉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两个并行且相关的案件中,合理的审理程序是中止对侵害名誉权审判等待离婚案判决中对是否存在出轨事实进行认定。
五、 马蓉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么
王宝强在诉状中称马蓉隐瞒和转移财产,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
前几天有微博爆料马蓉和宋喆因侵占和王宝强共同持股公司的财产在机场被捕,不过迅速被证明是假新闻。但是仍不断有爆料称马蓉转移私有财产和公司财产,如果传闻属实马蓉会构成刑事犯罪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