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7世纪,苏格兰有五所大学,而英格兰才只有两所。在苏格兰,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接受的是良好教育中最好的教育。苏格兰大学与欧洲大学的联系和学术往来是牛津和剑桥比不上的。
18世纪,在思考苏格兰问题的时候,苏格兰思想家们还是把目光投向了法国。法国正在经历启蒙时代,与苏格兰的启蒙要求非常一致。虽然苏格兰思想家接受了法国理性主义精神,但他们有自己特别强调的怀疑主义和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
与法国启蒙哲人不同的是,苏格兰哲学家们特别关心经济成长和发展问题,也特别关心国际化贸易、都市化发展、商业文化等会给苏格兰社会的道德秩序带来何种后果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意识形成了苏格兰启蒙自己的特征。
苏格兰启蒙从1740年到1790年,经过了将近半个世纪,其主要推动者都是大学教授,弗朗西斯·哈奇生(Francis Hutcheson)、亚当·斯密(Adam Smith)、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和约翰·米勒(John Millar)曾在格拉斯哥大学任教,亚当·福格森(Adam Ferguson)、杜格尔德·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和威廉·罗波森(William Robertson)曾在爱丁堡大学任教。在阿伯丁大学(Universities of Aberdeen)和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任教的主要是他们的学生。当然,在大学之外还有其他重要人物,如凯姆斯勋爵(Lord Kames)、詹姆士·斯图亚特爵士(Sir James Steuart)、詹姆斯·安德森(James Anderson),尤其是苏格兰启蒙的杰出代表人物休谟。苏格兰启蒙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是道德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苏格兰启蒙关怀的是典型的“苏格兰问题”,但也成为对其他国家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启蒙问题”。
苏格兰大学与欧洲的学术往来比英国密切。在苏格兰,从15世纪开始就相继建立起了圣安德鲁斯大学(1411/1412)、格拉斯哥大学(1451)、阿伯丁大学(1495)和爱丁堡大学(1583)。这些大学完全按照世界上最早创立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索邦大学的模式建立。
创办之初,其教员也都来自巴黎索邦大学所培养出的苏格兰籍教师,当然很多在苏格兰大学里任教的老师原先也都在巴黎索邦大学和其他大学任教,并且在欧洲学术界都享有盛誉。
例如约翰·缪尔(John Mair)是与伊拉斯谟齐名的科学家,先在巴黎索邦大学任教,后回格拉斯哥大学。苏格兰早期大学的师资都毕业于欧洲大陆的大学,而非英格兰,在欧洲大陆,最吸引苏格兰学生的首推巴黎。
这样的学术互动关系一直持续到18世纪。18世纪很多受到过这种学术文化熏陶的苏格兰学者成为启蒙运动的领袖或积极推动者。苏格兰与欧洲大陆的学术和思想交往形成了一个苏格兰比英国更亲近欧洲的传统,一直到今天还是如此。
苏格兰为什幺愿意留在欧盟
苏格兰和英国之间的历史传统差异在不列颠联合王国(UK)脱离欧盟的问题上集中而明显地表现出来。苏格兰在这个问题上的投票结果是62%主张留欧盟,38%主张脱离,英国其他部分赞同“留”或“离”的分别是47%和53%。那么,为什幺苏格兰人更多地选择留在欧盟呢?
英国网络新闻媒体《开放民主》(openDemocracy)编辑亚当·兰姆塞(Adam Ramsay)在《苏格兰人更愿意留欧盟的九个理由》(Nine Reasons Scotland Is More Remain)一文中作了分析,提出了以下的解释理由。
第一,苏格兰人与英国人的身份认同非常不同。苏格兰人有两重身份认同,英国人只有一重。兰姆塞说,苏格兰人的身份认同就像俄国娃娃,可以一个(不列颠)套着一个(苏格兰),相安无事;外面再加一个(欧盟成员),那也无妨,不必在意。苏格兰人可以不在意,但英国人却很在意,他们对“不列颠”和“英国”的身份感要专一和强烈得多。如果说,苏格兰人的身份像俄国娃娃,那么英国人的身份就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朝里面的是“英格兰”,朝外面的是“不列颠”,因此难以接受再外加一个“欧洲”的身份。
第二,苏格兰不像英国那样在意与欧盟成员有关的移民问题。2014年的“移民观察”(Migration Observatory)研究报告发现,在应该减少外来移民的问题上,赞同的苏格兰人比英国人要少17%,大多数苏格兰人认为移民对国家有益。苏格兰人的这一态度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苏格兰的两大政党: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和苏格兰工党(Scottish Labor)都持移民有益的立场。苏格兰是一个大量输出移民的地区。民族党议员艾林·斯密(Alyn Smith)说,几乎没有一个苏格兰家庭是没有海外移民亲戚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或别的国家都有从苏格兰去的移民。而且,苏格兰人的普遍教育程度是联合王国中最高的,教育程度越高,就越是愿意接受启蒙传统普世主义、多元文化和开放社会的价值影响。
第三,英国的司法制度与欧洲其他地方都不相同。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common law system),而欧洲其他国家实行的则是“市民法”(civil law System,又称欧陆法)。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透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欧陆法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国界且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欧盟法庭,长期以来都必须面对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和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欧陆法的矛盾。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英国经常不满欧盟官僚制度的僵硬制度(事事都按条文办事)和过度管制(条条框框太多、太细)。苏格兰的法律是一种与英国不同的混合制度。苏格兰由于历史原因,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是法律体系受到欧陆法系很深影响,在有些法律范畴显出欧陆法系的特色多于普通法系。因此,苏格兰对欧盟制度的排斥就不像英国那么强烈。
第四,“主权”(sovereignty)在苏格兰和英国有不同的含义。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信念是“人民主权”,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国家、执政党、民族、政府、国王。这个“人民”也就是有表决权的公民:“我们”。但是,“我们”是谁呢?2011年英国的人口普查发现,苏格兰人在“我是谁”的不同选项中挑选“不列颠”是8%,挑选“苏格兰”的是62%,挑选既是“不列颠”又是“苏格兰”的是18%。也就是说,认同自己为不列颠人或首先是不列颠人的苏格兰人不到四分之一。“人民主权”的基本含义是“我们是自己的统治者”,对苏格兰人来说,统治者是不列颠人,还是苏格兰人自己,是大有区别的(这与清末是否认可满人的统治是相似的)。对大多数苏格兰人来说,英国脱离欧盟,强化不列颠人自治,未必就等于苏格兰人自治。再说,英国传统的主权在国王(君权神授)和国会,现在的解释是,主权由议会掌控。但是,苏格兰人有一种更强的人民主权观念传统,1320年,主张苏格兰脱离英国独立的“阿布罗斯宣言”(Declaration of Arbroath)就已经表述了人民主权的观念:君权不是神授的,是人民任命国王(因此也可以废黜国王)。18世纪苏格兰启蒙所倡导的公民社会便是这个古老传统的一项政治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