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在性别平等方面,其实积累了足够的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只是这些行动资源,主要属于倡导组织的工作者,和相对边缘化的妇女与性别平等组织。
事发三天之后,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公益慈善实践领域,那些峰会主席台上指点江山的男性领袖作出任何回应,仿佛事情与他们并不相关。而对此表示关切和呼吁行业自净的,都是一些公益慈善方面的女性专家学者,如杨团和金锦萍。同时,若干公益从业者和相关社群对性侵事件的讨论截图流出,一些公益从业者对受害者进行了无底线的荡妇羞辱和无情的攻击,与他们反歧视社群、儿童反性侵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反差强烈。
公益并非一个独立的领域,而是受到其他场域深刻影响,在中国尤其如此。
公益组织自身的资源状况各不相同,它们在政府关系、商业网络、跨国连结和媒体关系上的优劣势,导致其议题领域、理念与方法也各不相同。
如果仔细区分,目前曝光的公益界性侵事件,都发生在倡导型组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机构更容易出事,而是因为这些机构容易曝光和解决问题。
一方面,这些组织小型、资源不多,即便是公益明星,其拥有的资源主要仰赖事业的道德光环、个人文化资本与公众支持,而缺乏其他社会力量背书,并不算公益领域最有权势的人。
另一方面,这些组织主要依靠传播手段进行公众教育与政策倡议,国际社会的理念与工作方法影响较深,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支持者社群,权利意识、性别平等意识都较强,跨机构的交流较多。这些因素,都导致受害者自己能够主动发声或寻求帮助,并且容易找到支持者,当事人不容易被消音,因此最早曝光出一系列事件。
不同的公益领域看起来像是几乎断裂的岛屿。目前被曝光的加害人,尚未有来自公设社会组织(GONGO)、基金会以及较大的服务型组织。如果说性侵害发生的可能性与权力落差与性别不平等相关,那么这些科层制和收入差距更明显、人数众多,性别平等尚未成为主流意识的机构,性侵的发生机率一定不会少于倡导型组织。下一步这些机构是否会有动静,可以进一步观察。
性别平等曾经是公益领域的主流标准之一。在1980年代国际发展机构最早进入中国的时候,通常将消除社会不平等,尤其是性别不平等作为消除贫穷的手段。在1995年世妇会之后,推动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的主动参与,提倡社会性别平等,是当时在公益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际基金会大力倡导的理念与工作方法。
这些机构不管是资助政策还是内部制度上,都将性别平等作为一个重要准则,要求涉及项目要有“社会性别敏感”,项目的设计要有社会性别分析,项目的审计评估也都必须把妇女和女孩的受益和对性别平等的促进考虑在内,由它们推动或资助的社会性别培训此起彼伏。
2005年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财富积累,国际基金会减少对中国的投入甚至撤离,内资的非公募基金会在公益领域影响力上升,新兴的基金会带来了商业领域重视城市、传播和影响力的特征,与之前发展项目聚焦西部与基层大异其趣。这些基金会多数并未重视将性别平等指标纳入项目发展和内部制度设计,对妇女权利项目也兴趣不大。这导致在公益领域,社会性别平等作为一种曾经主流过的标准的式微。
公益反性骚扰机制怎么做?
目前,妇女权力公益组织关于公益领域反性侵的讨论尚在进行中。除去国家司法之外,性侵害在机构内部,本不应该是一个需要被特殊化的不当行为。但目前的问题是,在提供给工作者安全、公平的工作环境上,大多数机构都没有考虑到性别歧视和性侵害的普遍性,因此它成为制度中缺失的一块,而需要特别强调。
目前公益界推动的建立反性侵机制,能够迅速在一些小型机构说到做到。然而,要影响整个公益界,还需要经过较长的反应链条。影响最深远的改变,应该是来自政府和基金会。
譬如,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和培训中,要求机构章程中必须有保障性别平等、防止权力滥用的内容——不过,如果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社会组织这样做,那么政府自身要不要做呢?
而社会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即政府、国际基金会和国内公募、私募基金会,应该率先建立保障性别平等的内部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反对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以及权力滥用的内容,并在项目指南、培训和管理过程中,将社会性别平等作为专业准绳之一,要求接受资助的组织贯彻这一原则。
这个部分,国际基金会比较有经验和教训,譬如国际乐施会在海地赈灾性丑闻之后,在努力推动针对合作伙伴的性别培训。但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国内资助者的动力来自何方?是否民间社会对于性别,有着同样的想象?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寻求共识,还是等待更大型的机构和更有影响的“大佬”被曝光的时候被动反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