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周的新闻对于我来说,是五味杂陈的。继学术界之后,公益慈善领域成为反性侵害运动的第二站——跟高校反性骚扰爆料出的多为“学术大牛”一样,这一次被揭露的人,也多是“公益明星”——反乙肝歧视领域的名人雷闯、环保领域的领袖冯永锋、推广民主化沟通“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袁天鹏以及同志与艾滋病人权利活动家张锦雄,都被曝光了性侵和性骚扰行为。
受害者有男有女,多是公益组织员工,志愿者以及被服务的社群。这份名单很可能还会变得更长,甚至延烧到与名人光环有关的周边领域——譬如今天媒体人章文也被受害者曝光。
在报道和支持过很多性侵受害者之后,这一次我的感受很不一样。当我发现支持该事件受害者出来维权的,有我认识的女生时,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是谁?我认识她吗?”继而我跟她解释说:“我害怕我曾经做错过什么。”因为这件事离我很近,我担心忽视过他人的痛苦,或者没有支持她们作出对的选择。
当然,我对这些事,都是不知情的,我的负罪感从何而来?有些加害人我认识,尽管没有深交,但我一直认同他们做的事——也许是因为听到这些消息的时候,我的即刻反应是,我为加害人感到尴尬和难过;也许在那一刻,我首先想到的是他们所开启的事业,他们为这一事业所作出的努力与牺牲,加上近期公益领域的困难环境,可以想见事件带来的冲击。我为之惋惜。
是的,那一瞬间,我首先“站到了加害人的位置上”;这显然是错的——继而,我想到的是,连我,一个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局外人,都本能地希望逃避这样的事实,那些被伤害的人,尤其是怀着改变世界的理想的学生志愿者,在事情发生之后,该是多么幻灭和痛苦。
受害的女孩说:“因为我很认同公益的价值观,一旦我承认我是受害者,我认同的这一切都没有了”,这是很重要的一句话:公益领域的性侵害,尤其是公益明星们所为,透支了多少本来属于这个行业的道德资源。
加害人:太多公关,太少反思
看到雷闯发到朋友圈里的回应,显然是为了回应包括我在内的人们的质问,这些人大多在反歧视和妇女权利倡导领域工作,第一时间对他表达了对性侵的零容忍。他的朋友圈回应看起来是大半年来被投诉的加害者最“诚恳”的认错,看到第一眼时,甚至有些不忍。
然而,字里行间又留下了一些伏笔,譬如暗示“有一些前因后果”、自陈第一时间通知妻子之类,甚至表示愿意被女权群体作为个案研究,语意含糊的“考虑自首”等。之后,针对大众媒体,雷闯作出的说明,又强调自己理解与受害人之间是“恋人关系”。这未免对媒体属性和受众的理解太聪明了一些,让人无法继续保持同情心。
网络图片:雷闯道歉信网络图片:雷闯道歉信
冯永锋是我的同时代人,也是我们那一代的从新闻走向公益的人。他作出的解释最为不堪。他推说性骚扰是酒后行为,暗示是前员工的报复。他还援引牧师王怡一系列关于如何对妻子忠诚、对女教友体面的守则,表示自己的“自新”。这种不知今夕何夕的表演,也许是因为他的朋友圈没有什么女权人士——他承认性骚扰但推托给酒精和前员工的微信文章,还有不少人打赏。
某个公益领袖群里,对雷闯作为“公益兄弟会”一员的关心和对受害学生志愿者的漠然,被称为“迅速原谅”、“瞬间承担”和“立即重启”的鼓励,与“不要道德评判”、“私德与工作分开”的表态,引发了争议。说实在的,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士一而再再而三的解释、说明当中,我看到的是太多的公关策略,试图挽回影响,而没有真正的反思、触动,以及改变的可能性。
时代变了。经过社交媒体的连结和女权社群的培力,年轻一代要改变规则。以前的规则是没有激烈反抗的*关系都被算进亲密关系;而现在,任何没有积极同意的*关系都要被算进性侵。历史债务会被一一清偿:以前是男人们控场的位置就是公共领域,他们不愿意提及自己作为的地方是私领域。而社交媒体已经不问公私。
性别平等在公益界的边缘化
相较于学术领域的性侵害事件,公益社群的反应更为积极和迅速;发生在今天的媒体人性侵投诉也是如此,很多同行表示“总算来了”。与事件直接相关的一些组织也迅速做出了处理与说明,包括亿友公益撤销雷闯负责人职务,爱佑基金会停止对冯永锋有着实际影响的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资助,资助过雷闯机构的香港乐施会表示将为受害人链接资源。
以妇女组织为核心的、专门为处理性侵害事件而建立的微信群一天滚动上千条信息,各地都在筹备研讨会,最快在本周末,已经有云南公益人发起的研讨,他们希望能够成立“云南公益行业性别平等工作小组”。
我注意到这个研讨会的议程设置非常有意思:一半是关于身体与性的知识,讨论“身体结构、性的发育阶段、性的感受、安全*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自我保护、留存性侵犯证据;合适的身体距离以及性侵犯的概念”,另一半则是讨论行业自律规范。
这意味着,一些人认为反性骚扰行动是“中世纪观念”的说法完全是误解,民间组织讨论的,是把性和身体,工作与生活,作为实践民主与平等的场所。此外,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发起了公益社群“对反性骚扰的倡议与承诺”联署,关注妇女与农村发展的绿芽基金会发布了自身的反性骚扰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