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研究日本文化的荷兰学者伊恩·布鲁玛在《日本之镜》中发现,日本不存在绝对的道德准则,人们“随时都在打破社会规则,使之为其所用”。明治维新时派驻日本的英国外交官弗朗西斯·亚当斯在其所著的《日本史》中敏锐地指出:“日本女人守贞不是出于宗教观念,而是迫于父母之命。贞洁对她而言不是什么原则问题,而关乎是否听话顺从。”这些话同样适用于中国。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敬畏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权力。从小到大,我们大概都无数次被要求“现实点”,但在他们说到“现实”、“生活真相”时,潜意识里想表达的其实是一种无所逃遁又不可能与之对抗的权力意志,不相信现实可以改变,因而他们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顺应之,在这个既有结构之下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正因此,他们的态度很像传统上所说的“认命”,并嘲笑“不认命”的人只是自讨苦吃。换言之,它假定,最好的生存策略是在这个封闭的结构下顺应之,但尽可能地讨价还价,将规则予以变通,使之对自己有利。
这样的情况无法形成硬性约束,因为家长意志不能连贯一致本身就创造了博弈的余地。我朋友曾说过,公司里有位同事总是提早下班,理由是住得远,开始还怕老板不高兴,但做成了规矩,就都默认了她可以提前走。原本节假日要轮流值班,还要睡公司,但做业务的两个借故不去,另一天的两位自己商量轮流,这样就两周才去一次了,到后来就找隔壁洗车店的人帮忙照看,再后来就没人去节假日值班了。这些负担老板不会主动减轻,他恨不得员工24小时都给他卖命,但如果你做成了规矩,不去请示他,等他过了那个心理不悦期,就可以一直执行下去了;然而,如果你犯傻,每次去请示,他是不会同意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方式:老板创设制度时不顾及底下的感受,也不把这些制度化,其结果是阳奉阴违,创造自己的规则。
久而久之,人们不是在规则限定的框架内进行博弈,而是相反,规则本身就是博弈的对象或工具。比如作为跨国公司,在国外做生意时必须遵守当地司法管辖的法律要求,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规则也会被分为一定要执行的和可以商量的两种。
这源于一种实质上凌驾于规则之上的意识:是否遵守规则,端视是否对自己有利而定,因此,即便遵守规则,也不是因为对规则的敬畏,而是权衡利弊。在我接触的中外企业中,一般欧美外企大多重视合规性(compliance),但很多本土企业一般却不太关注这些,即便关注,优先级也不高,常常是“出了事再说”,甚至律师警告合规性不明确事项上的风险时,也摆出一副“你们这是吓唬我,忽悠咨询费”。当然,逐利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动力,国外公司的规则意识也是被规训出来的:在制度完善、监管有力的环境下,不合规的风险本身就可能超出了可预期的获利。
在我们的传统中,“规则”被制定出来,往往服务于权力、现有的结构和特定的利益,并且难以与时俱进,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其结果是公开的规则遭到暗中违背和侵蚀。
明清时,官府在关榷要道设卡抽税,各路豪强吃拿卡要,成为商人长途贩运中的最大成本,为免盘剥,行商的应对策略便是自行开辟新路,绕道而行,这随之又被斥责为“奸商绕越”的不法之举。这也是一个很有中国色彩的指控:当有人利用现有制度的规则时,既不是去设法完善规则(但现实中,这种“完善”也常常只是变得更僵化),也不是去理解这些人为什么这么做,而是一边倒地指责这些人道德有问题。直至今天,欠发达地区子弟高考移民“逆袭洗白”也常被抨击,但如果考虑到各地差异和现有改革之艰难与长期性,就应该尊重既有规则的胜出者,在不歧视的前提下慢慢扭转导向。
确实,中国社会不时可见卖弄小聪明、无视契约与职业道德的人和事,有些人简直可以在任何规则、流程、法律、秩序中寻找可以钻的空子和可投机的机会,但泛泛的道德谴责无济于事,重要的是适时动态调整规则以因应现实。
这不应当是为了某个特定的结果,因为在一个复杂而变动的社会中,结果是难以预测的,能清晰界定的只能是规范本身——这一点实际上与传统中国社会的观念截然相反,因为从《易经》以降,我们的文化强调的一直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结果,可以随时改变行为乃至规则本身。如今时代变了,只有当规则不再是达成目的的手段时,它才能解放出来,成为人们一体遵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