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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贵族的婚姻

时间:2018-10-04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陆大鹏 点击:
德意志贵族的婚姻

熟悉德国古典文学的朋友也许会知道符腾堡公爵卡尔·欧根(1728—1793),他是席勒的早期赞助者之一(当然也折磨过席勒)。这位公爵很有文艺范儿,除了喜欢席勒的诗歌,还曾跟着作曲家卡尔·菲利普·埃马努埃尔·巴赫(最有名的那位音乐大师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的儿子)学习键盘音乐,并且热衷植物栽培。卡尔·欧根自幼在普鲁士的著名君主弗里德里希大王的宫廷受教育,在普军内参加过七年战争。在君主专制和自由主义两种思想互相斗争的年代,他是一位典型的两方面色彩都有的统治者。
 
Carl Eugen,Duke of Württemberg,1728-1793Carl Eugen,Duke of Württemberg,1728-1793
在私生活方面,卡尔·欧根有一连串情妇和十一个私生子,闹出过不少丑闻。但他的真爱是一个地位卑微的女子:弗兰齐斯卡,一个男爵的女儿,另一个男爵的妻子。
 
相当于普罗大众来讲,男爵小姐和男爵夫人当然是高高在上的,但对于统治着一个重要的德意志邦国的公爵大人来讲,男爵实在太低了,所以他于1785年执意要娶弗兰齐斯卡时,遇到了很大阻力。即便是明媒正娶,卡尔·欧根与弗兰齐斯卡的婚姻仍然算是贵贱通婚(morganatische Ehe),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弗兰齐斯卡不能用符腾堡公爵夫人的头衔,他俩生的孩子也没有完整的继承权。
 
为了提高弗兰齐斯卡的地位,卡尔·欧根向神圣罗马皇帝约瑟夫二世求情(也许还行贿),在1774年为她搞到了“霍恩海姆帝国伯爵夫人”的头衔。卡尔·欧根还想把她的地位升级到侯爵夫人,但皇帝拒绝了。
 
弗兰齐斯卡(Franziska von Hohenheim,1748-1811)弗兰齐斯卡(Franziska von Hohenheim,1748-1811)
霍恩海姆帝国伯爵夫人弗兰齐斯卡使用的纹章是已经绝嗣的霍恩海姆邦巴斯特(Bombast von Hohenheim)家族的纹章。即便如此,弗兰齐斯卡始终没能获得“符腾堡公爵夫人”的头衔,她与公爵的孩子也被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并且在正式的礼仪场合,她的优先权低于卡尔·欧根的弟媳。
 
弗兰齐斯卡的故事很有典型意义,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意志贵族的婚姻,这就是本章探讨的主题。
 
单个贵族家庭内部的不平等,一方面体现在教育上:男孩和女孩、长子和幼子得到的教育机会有很大的差别。为了家族的利益(存续和发展),一个家庭内部必须有人做出牺牲。在人生的另一件大事婚姻上,贵族家庭内部也是十分不平等的,同样需要很多人牺牲。
 
婚姻的不平等,门当户对
家族要传宗接代,最重要的是保证有合法的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在婚姻范围内尽可能多生男孩,以抵御疾病、战争、动乱、事故等灾难因素的造成的“损耗”。这是贵族婚姻的主要功能。
 
但是,如果生的男孩很多而又都健康地长大成人,对家庭的经济就是沉重的负担。大多数贵族家庭即便想给所有孩子同等的待遇,也做不到。这意味着,在长子继承家业和财产的同时,幼子们能自谋生路;而长子结婚生子的同时,幼子们不一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找到门当户对的对象建立自己的家庭。不过要强调一下,这不是因为贵族幼子们结不起婚,而是结不起门当户对的婚。
 
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一个家族的长房和幼房往往在结婚比率、门当户对婚姻的数量和孩子的数量等方面出现较大的差距。
 
在贵族社会的压力下,很多贵族幼子被迫终身不婚(当然这不代表没有***和没有孩子),在天主教地区有的贵族男孩从小就被父母安排走宗教道路,长大之后当神父,也就是说单身守贞。不过,如果长房发生变故无人继承,即便是当了几十年教士的老处男叔父也可能会被从教会拉出来还俗、结婚、生孩子。
 
婚姻的不平等导致贵族婚姻市场的失衡:待字闺中的女子太多,能够娶亲的男子太少。只有地位显赫的女子才不会遇到困难。女性常常嫁给地位比自己低一级的男性,这有利于女方的家庭利益,因为这样能把女婿与女方家族紧密联系在一起。[1]
 
长子和幼子在婚姻方面不平等。男女也不平等。女子一般没有机会选择配偶,大多数情况下要服从父母或其他长辈的安排。如果敢于反抗,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莱茵宫伯,施陶芬家族的康拉德(Konrad der Staufer,1134?—1195)的女儿艾格尼丝(1176?—1204)原本的命运是服从皇帝亨利六世(施陶芬家族的族长,也是她的长辈)的安排,嫁给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但她偷偷嫁给了狮子亨利(韦尔夫家族,是施陶芬家族的对手)的长子。亨利六世皇帝大怒,要求莱茵宫伯家解除这门婚事,但没有成功。[2]
 
这里说的“门当户对”一方面是指社会地位(以及它能带来的人脉):贵族只与贵族结婚,不同等级的贵族之间较少通婚,比如高级贵族(邦君、1806年之后的陪臣)很少和低级贵族通婚;一方面与宗教因素有关,比如天主教贵族一般不会选择新教徒或加尔文教徒,易北河以东的新教徒贵族男子一般不娶天主教贵族女子。金钱是很重要的因素,但如果为了金钱而娶出身低的女子,在贵族圈子里也会被鄙视。
 
在中世纪晚期,如果和市民阶级的女子结婚,男性贵族会受到许多形式的歧视。比如,1485年的骑士比武规章制度禁止与市民之女结婚的贵族参加比武大会。与城市精英(Patrizier)之女结婚的贵族,除非妻子的嫁妆超过4000古尔登,否则也被禁止参加比武。即便符合条件,在比武场还会受到其他贵族的欺侮。
 
这些不人道的规定,都是为了将阶级固化,维护贵族阶层的排他性和精英性,阻止外来者闯入贵族的小圈子。从13世纪到16世纪,德意志的伯爵和男爵们有87.5%缔结了门当户对的婚姻,只有6%“下娶”,剩余的则是凭借婚姻而攀升到更高阶层的幸运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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