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最近为一件事烦恼不已:她寡居多年,年纪大了,在想着以后把家当留给谁。从她和我妈倾诉时的话来看,她其实是想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他下岗之后一直过得紧巴巴,而女儿嫁得好,多年来衣食无忧。
但让她纠结的是,这些年其实是女儿更孝顺贴心,儿子且不说从小不怎么懂得体谅父母,近几年自顾不暇,能不伸手要钱就不错了,遑论照顾。虽然她觉得“手心手背都是肉”,但女儿已经不无微词,要让她对这样的安排完全赞成恐怕是不可能的。搞得不好,到时葬礼上姐弟俩吵起来也不稀奇。
平均原则与绩效原则
这样的纷争,在中国家庭中可说比比皆是。虽然独生子女一度从根本上消除了这个问题,但随着二胎放开,关于父母财产如何分配的难题,到时可想又会卷土重来。
港澳大家族因子女众多,时见争产新闻于报端。比较典型的就是赌王何鸿燊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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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人们都认同分配要公正,但落实到现实中,对“公正”本身却可以有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解:其一可称为“平均原则”,即家长根据子女经济条件的不同,穷苦的多补贴,富裕的就少补贴;其二则是“绩效原则”,分配财产根据的不是其家境如何,而是他们表现:日常对父母是否尽心尽孝,有没有常回来看看。在完美的情况下,这两者彼此接近乃至吻合(例如家境差的弟弟也同时在照顾父母上付出更多,姐姐并不在意他多分得一点),但很多时候,情况却并不是这样。
不仅如此,这两者有时会呈现为激烈的矛盾,因为当事人可能怀有迥然不同的理解:父母说自己想多照顾家境差的儿子,但女儿或许觉得,你嘴上那么说,其实这最终证明,你骨子里还是重男轻女,我的尽孝完全没得到回报,自此也心冷了。那如果一碗水端平,干脆一分为二,两个儿女各得一半呢?儿子又可能觉得,你说是说不偏不倚,却不顾客观上姐姐家境远比我好的事实,这样的“公平”其实是不公平的,你说到底就是倾向姐姐。这都意味着,宽泛的“公平”、“公正”,不同利益的个体根据不同的逻辑,可以解读出彼此矛盾的话语。
这当然也不仅限于家庭内部,在组织管理上同样如此。前些年有一位国有企业的高层和我说起年终绩效考评时基层员工的期望,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希望加薪,但理由则多是诸如“现在的薪资仅够温饱,还完房贷、租金后所剩无几,希望企业日子好过时不要忘记我们这些老员工”,又或是“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比较困难,请领导酌情关照,让我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我在外企十多年所接受的理念则与此完全相反,如果以这样的理由提出加薪,当即就会被驳回:“加薪的理由应该是你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是对你能力、效率和成长的奖励,而不是为了改善你的个人经济状况。”
人群有不同利益考虑到处皆然,但中国社会的实情是:考评时往往不同原则并存交织,而当出现这样二律背反的冲突时,家长制下“大锅饭”式的特殊照顾,难免扭曲绩效原则,损害效率。甚至连学术机构中,也不例外。有些青年学者的研究,无论就质量还是数量都早应评上研究员,院里领导也承认这一点,然而却迟迟未能评上,因为每年评研究员的名额有限,今年给了某甲,因为“他快要退休了,要有这样一个职称才能享受一定待遇”,明年又给了某乙,理由是他“家里困难”。也就是说,“研究员”这一职称原本应当完全根据绩效原则,反映出此人的学术水平,但在现实操作中,它却屈从于其它逻辑,扭曲成了一个利益分配的工具。
反过来,完全的“绩效原则”看起来在中国人眼里不免显得有几分无情。当我和那位国企高层说起加薪应当根据绩效来评定时,他就无奈地说:“关键公司确实每年业务利润双增长,但已经两年不调薪,基层员工除了用脚投票,是没有其他讨价还价能力的。”也就是说,倒是会哭、叫苦,比“干得好”还更有可能为自己争取到利益,绩效原则本身意味着要细化评估标准,甚至放弃对弱者的照顾。
正如历史学家托尼·朱特等学者早已注意到的,这在近三四十年来的欧美社会造成了“沉疴遍地”的状况,因为人们相信那些失败者的状况都是自己造成的,既不值得同情也不应救济,那不仅削弱竞争力,还会助长懒散和依赖,结果是全社会的不平等状况加剧,穷人感觉自己处于被遗弃的境地,只能自生自灭。
当然,财产分配继承的问题本身毕竟和企业管理也有所不同,因为继承最基本的原则不是“绩效表现”,而是身份资格。
西方近代小说里常有这样的桥段:穷困潦倒的某人,忽然因为某个从未谋面的远方亲戚病故,意外继承了大笔遗产,这当然不是因为他对死者做了什么,而只是因为从血缘上他刚好是最亲近的。尽管在英美传统中,个人可以将财产遗赠给任何自己喜欢的人,但在欧陆传统中,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将自动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不受死者的主观意愿影响。
实际上,父母根据子女的表现来决定遗产的分配,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社会的观念出现了变动。白凯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中明白指出,帝制晚期的中国社会,“由于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密切相关,在当时中国的话语中没有任何字词其意思正好是‘财产继承人’”,也就是说,财产是默认给延续祖先血脉的后裔的。这很自然地挤压了女性的权益,美国学者伊佩霞在其名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研究了宋代的继承法之后得出结论:“女人在这种财产分割的秩序里基本上被忽略不计,与之无关。无论是女儿还是妻子或寡妇,都不能像男人那样分到一份。”未出嫁的女儿可得到儿子份额的一半,直到1930年的《公法》中,才赋予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在很多地方的民间,女儿仍然被排除在遗产分割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