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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回响》所涉定罪问题?【律师分析】(2)

时间:2023-03-27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何苦 点击:

  易春阳切夏冰清尸手,并非为掩盖杀人行为,可一并追究其侮辱尸体罪。

  (何苦,2023-03-25午后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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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补几个问答:

  【问题1】请教个问题,易春阳的杀人证据,仅仅剧里出现的那些,具备排他性吗?仅凭这些证据,法院不会给打回要求继续侦查吗?我一直都好奇这个,能辛苦回答下吗?谢谢!

  【答】你说的问题,我理解是要评判“证据标准”及“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最常见提法是“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但从法律逻辑角度讲,其本质上是“似真逻辑”,而非表面上的归纳或演绎——后者只是法律修辞工具。

  所以绝大多数案件,只要能高度似真,只要能“排除合理怀疑”,则基本上可以定案。

  要非用数据换算的话,可以大致理解为,90-93%是他干的,那就可以判他了。

  为什么还有百分之几到十几的误差呢?

  第一是因为人类神经元本来就是不够确定、不够稳定的计算系统,这在计算神经科学有大量研究;

  第二是因为从全社会角度,必然要用极小数的误判可能性,去对冲查证所需的可能无限高昂的司法成本。

  (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桑本谦、戴昕:《真相、后果与“排除合理怀疑”——以“复旦投毒案”为例》,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

  回到易春阳,从刘青的证词、现场的指认、游泳圈等物证,尤其是残肢的挖掘,

  大致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

  但要说“排他性”?或者说100%排他?显然不能。

  毕竟最直接的证据链,例如凶器的发掘?没提到,只说扔到河里;现场的指纹、脚印、DNA组织等,没提到;其实还是缺乏一些最基本的、最直接的证据的。

  但要达到类似100%标准?太难。而且成本超级高。

  ——

  顺便,补充几句法律上非常有意思的箴言:

  当时发生了什么?(最真实的过去,但无法还原)

  人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认知)

  证据表明当时发生了什么?(前述认知所依赖的证明标准,也是定案依据/法律故事的描述方式/法律修辞/法律裁决结果)

  这是三件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完全不一致的事情。

  【问题2】反正就是概率原则,根据现有证据,易春阳大概率就是真凶没跑了,所以不用查了,就这个意思吧?

  【答】对。证明标准/似真逻辑/排除合理怀疑的另一说法就是“证据概率”。

  并补充一个法律判断的收尾问题。

  承前,虽然法律逻辑的本质是似真推理/似真论证,背后隐含的确实是概率问题。

  但这是一个可以看破但不能说破的问题。

  你想啊,如果法官写判决,说这厮大概率是构成犯罪的;这厮大概率是违约的?

  当事人怎么看?社会民众怎么看?那还不跳脚跟你扭倒闹。

  所以必须引入“法律修辞”概念/方法。

  简言之,法律修辞就是要把那些实际上只是似真的、概率的问题,通过修辞手法,包装、遮蔽到看上去铁定如此,必然如此,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让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无话可说,无病可挑。

  这是论证理论/非形式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修辞学》开始,历经2000多年,到20世纪尤其二战之后经图尔敏、佩雷尔曼、伯克、理查兹、福柯、哈贝马斯等人继续发挥,大家/尤其官方所关注的,就是如何把“或然性命题”包装/修辞/遮掩成“必然性命题”,以便最大程度、最大可能说服听众/观众,让大家接受——所以法律论证的目标,到后来已经不是论证罪与非罪、对错、是非之类的传统二元对立的冲突,而最主要只考虑“可接受性”标准。

  换言之,那些表面上看上去一本正经的判决书/体面人,其实背后,私下,可能根本经不去推敲和追问。

  但人生大致如此。法律判断也只能大致如此。

  从社会秩序、社会成本问题、神经元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等生物学/认知科学基础看,这也确实是最优解。

  【问题3】我想提出个假设,刘青杀了夏,然后雇佣易春阳顶罪。作案细节,作案地点,断手埋藏地点,都是刘青告知易的。因为易有精神病,且喜欢幻想,所以,给他个框架,他自己就能在脑子里把故事编圆,比如他对所谓的女友浅草的供词,其实很多并不是事实,都是他自己幻想出来的。如果仅仅是按照剧里所呈现的证据,这个假设是可以成立的吧?所以易春阳的杀人罪,真的算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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