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选举志》说:“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
二
研究明代国子监的材料,除《明史·选举志》以外,关于南京国子监的,有黄佐的《南廱志》,北京国子监有《皇明太学志》。此外,《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门也有简单的记载。
明初制度,参加科举的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生员作官则不一定经由科举。以此,学校是作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会都极看重。可是,从明成祖以后,进士独占了作官的门路,监生出路日坏。从明景帝开生员纳粟、纳马入监之例以后,国子监成为富豪子弟的京师旅邸,日渐废弛。从明武宗以后,非府州县学生也可以纳银入监,作个挂名学生,以依亲为名,根本不必入学,国子监到此完全失去初创的意义,只剩下一个招牌了。因之,研究明代学校和政治的关系,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时期。
国子监的前身是国子学。宋龙凤十一年(1365,元顺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庆路儒学改建。有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在建学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国子博士和国子助教,在内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贵族大官子弟)。吴元年(1367)定国子学官制,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四年(1371)中书省户部定文武官禄,祭酒二百七十石,司业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学正六十石,学录五十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员品数,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籍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又改建国子学于鸡鸣山之南。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二十四年,又改司业、监丞各一人(黄佐《南廱志》卷一《事纪》)。从祭酒到掌馔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于吏部。
学校官在学的职务分工,据洪武十五年钦定的监规:祭酒是正官,衙门首长,专总理一应事务,要整饬威仪,严立规矩,表率属官,模范后进。属官赴堂禀议事务,质问经史,皆须拱立听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虚誉,辄自起身,有紊礼制。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长官和属僚的关系,就国子监说,是一监之长,勉强比附现代名词,相当于校长,但是,这个校长并无聘任教员之权,因为一切教员都是部派的。监丞品位虽低,却参领监事,凡教官怠于师训,生员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廪膳不洁,并从纠举。务要夙夜尽公,严行约束,毋得徇情,以致废弛。不但管学生规矩课业,还兼管教员教课成绩,办公处叫“绳愆厅”,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备有行扑红凳二条,拨有直厅皂隶二名,“扑作教刑”。刑具是竹篦,皂隶是行刑人,红凳是让学生伏着挨打的(《南廱志》卷一六《器用》)。照规定,监丞立集愆册一本,各堂生员敢有不遵学规,即便究治。初犯纪录(记过),再犯决竹篦五下,三犯决竹篦十下,四犯发遣安置(开除,充军,罚充吏役)(《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监丞对学生,不但有处罚权,而且有执行刑罚之权,学校法庭刑场合而为一。当然,判决和执行都是片面的,学生绝对没有辩解申说和要求上诉的权利。这职位就管束学生而论,有点象现代的训导长。掌馔是管师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拨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谕监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听使令,三更五点不起,有误生员饮食,一两遍不听,打五十竹篦,三遍不听处斩。做贼的割了脚筋,若监丞、典簿、掌馔管束不严,打一百圆棍,如不死,仍发云南。有通了学里、学外人偷了学里诸物者处斩,家下人发云南,钦此。(《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这种刑法是超出当时的《大明律》之外的。典簿职掌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又管出纳,又管教务,类似现代学校里的总务长和教务长。典籍是图书馆长。
祭酒同时也是教员、和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在严立课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换言之,教员如不能使生员循规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严重的刑事处分。
学校的教职员全是官。学生呢?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官生,一类是民生。官生又分两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学生(留学生)。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发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官生入学的目的,是为了“皇子将有天下国家之责,功臣子弟将有职任之寄。”皇子在内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国学。教之之道,以正心为本,学的是如何统治的“实学”,不必像文士那样记诵辞章(《南廱志》卷一《事纪》)。洪武十六年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任国子监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师韩国公李善长、礼部尚书任昂和谏院、翰林院等官到监,举行特别考试,考定教官、生员高下,分别班次。又以公侯子弟在学读书,怕不服教员训诲,特派重臣曹国公李文忠兼领国子监事,将军作校长,扑罚违教的官生,整顿学风(《明史》卷六九《选举志》)。官生中有云南、四川等处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罗诸国学生,琉球学生来的最多。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据《南廱志》卷一五《储养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