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检察署)
经办人:公诉部主任
机密文件
关于威廉约翰特雷纳
2009年4月9日
警探已经与上述案件有关的每个人都谈过,我因此附上所有相关文件。
调查的中心人物是威廉特雷纳,三十五岁,伦敦马丁格利卢因斯公司的前合伙人。2007年,特雷纳先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脊柱受到损伤,被诊断为C5 / 6的四肢瘫痪,只有一只胳膊能非常有限地动一动,需要24小时的看护。他的病史请见附件。
文件表明特雷纳先生在去瑞士之前的某个时候曾努力让他的法律事务合法化。他的律师,迈克尔劳勒先生提交了一份签过名的声明,之前他在诊所进行咨询的相关文件也都有备份。
特雷纳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反对他要求永远结束生命的决定,但鉴于他的病史和之前想要自杀的尝试(附上的病历记录里有详细记述),以及他个人强硬的性格,他们显然没法劝阻他,为此还特意与他协商延长了六个月时间。
应该注意的是,特雷纳先生的遗嘱受益人之一是他聘请的女护理,露易莎克拉克小姐。鉴于她与特雷纳先生相处的时间有限,对于他对她的慷慨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但是各当事人都说不希望驳斥特雷纳先生的愿望,已经形成了合法的书面材料。她被详细地讯问了好几次,警方相信,她为了阻止特雷纳先生实现他的意图已尽了全力。(请见证据中她的“冒险日历”)
还应当注意的是卡米拉特雷纳夫人,他的母亲,作为一位法官,多年来她广受尊敬,由于公众对此案件的关注,她已经提交了辞呈。据了解,她与特雷纳先生在他们的儿子去世后不久就分居了。
诚然,皇家检察署决不鼓励在国外诊所的帮助下自杀,但从收集来的证据看,显而易见,在有关协助自杀及对死者家属可能的起诉方面,特雷纳先生的家人和护理并没有违反现今的指导方针。
1.特雷纳先生被认为有决定权,他是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愿、清楚、确定”地作出此决定的。
2.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方有精神病,或是出于强迫。
3.特雷纳先生明确表示他想自杀。
4.特雷纳先生的残疾相当严重,无法医治。
5.陪伴特雷纳先生的举动只是小小的帮助或影响。
6.陪伴特雷纳先生的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在死者坚决的要求面前的一种不情愿的帮助。
7.案件中所涉及的各方在警方调查时都提供了所有帮助。
基于上述事实,各当事人之前良好的品行,所附的证据,我认为提起诉讼并不符合公众利益。
如果有任何公开声明以此为目的,公诉部主任认为特雷纳的案件并没有设定先例,皇家检察署将继续基于具体的状况裁判每一个案子。
谨致良好的祝愿
希拉麦金农
皇家检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