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专利权边界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下一个任务就是对何种被控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边界进行判断,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侵权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边界判断规则的技术性极强,几乎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实行专利制度国家公认的司法难题。特别是在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只对等同特征判断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其他判断原则和标准基本存在于判例、内部规定和法学着作中,各种学说和理论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如果不把次要因素和复杂的技术因素排除在外,就难以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而判断模型正是通过做出某些假设,排除许多次要因素,简化专利司法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但在主要的本质方面又近似地反映了判断标准的分析方法。它是司法实践的抽象,是判断标准的简化版本,能够起到明确思路,加工信息,验证理论,判断求解,清楚明白地分析和解决落入专利保护边界判断标准问题的作用。本章建立五个判断模型,前四个模型用于判断何种产品或方法落入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边界;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殊性,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模型将在最后一节专门论述。
4.1相同特征判断模型
所谓相同特征判断是指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这一模型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在每一个技术特征都相同的情况下,则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完全是抄袭专利技术,机械地复制产品,他没有付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当然也不应当占有该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是属于专利权人的,因此认定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被控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才能实现专利法律制度激励创新的目的。我们通过建立如下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
设专利技术方案为Y,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A1、A2、A3、A4四个,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用Y(A1,A2,A3,A4)来表示。
第一种情况:被控产品或方法为X1(A1,A2,A3,A4),即X1包括四个技术特征A1,A2,A3,A4。此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一一对应,即X1=Y,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全部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第二种情况:被控产品或方法为X2(A1,A2,A3,A4,A5),即X2包括五个技术特征A1、A2、A3、A4、A5。此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不仅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技术特征,表示为X2>Y,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虽然有所创新,但仍然包含了专利权人的全部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第三种情况,被控产品或方法为X3(a1,a2,a3,a4),其中a1∈A1,a2∈A2,a3∈A3,a4∈A4,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专利技术的具体实施例,属于专利权人全部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此时,X3=Y,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第四种情况,被控产品或方法为X4(A1,A2,a3,a4),其中a3∈A3,a4∈A4,此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相同,另一部分是专利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即X4=Y,是前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的结合,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第五种情况,被控产品或方法为X5(A1,A2,A3,A5),即X5包括四个技术特征A1、A2、A3、A5。此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4,即X5
综合以上五种情况,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无论是相同概念特征还是下位概念特征,全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就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这就是相同特征判断模型4.1的含义。用公式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