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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建议--以效率为中心(2)

时间:2022-12-01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王鹏 点击:


    第三,维护公众利益:说明书作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为此,相同特征判断的原则是:被控侵权技术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方式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之一相同。等同特征判断的原则是:被控侵权技术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方式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等同。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越多,等同的范围就越大;但等同范围不能扩大到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实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功能性限定特征表述的功能,则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任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具体方式,则应当认定专利权边界不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最大限度地使功能性限定特征决定的专利权边界处于明晰状态,保证公众在创新时不至于轻易侵犯他人专利权,维护社会公众的创新积极性。

    7.2落入组合物保护范围的判断

    组合物是两种以上的物质组合而成的物质,构成组合物的物质称为组分。由于组合物中各种组分的相互作用极其复杂,而且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也不同于其他专利,导致落入组合物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与其他专利有所不同。但是,现有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一直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不统一。落入组合物专利保护范围判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适用相同特征判断模型,二是如何适用等同特征判断模型。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书认为,由于我国专利产权的界定原则是周边限定原则,因此组合物专利产权的界定与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密切相关。组分是一项组合物的关键内容,权利要求书中对组分的表述常常有一些约定成俗的用语,它们各自具有特定的含义。采用不同的用语,专利产权边界就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示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例如使用“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其含义为开放式)等用语,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例如使用“由……组成”、“组成为”、“含量为”等用语,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使用“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

    这三种表达方式确定的专利产权边界不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方式也不同。对封闭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物专利而言,由于排除了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故不再适用模型4.1。因为按照模型4.1,相同特征判断时,不能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但是若增加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之外的特征,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凡是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都是可有可无的,对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不产生影响。但对于组合物来讲,增加其他的组分所形成的组合物则完全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变成另一种不同的产品,因而不再适用模型4.1。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由A1、A2、A3、A4组分组成的组合物,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为A1、A2、A3、A4、A5,则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对模型4.1进行修正,我们得到如下模型:

    X(A1/a1,A2/a2,…,An/an)=Y(A1,A2,…,An)

    (7.1)

    对比模型7.1与模型4.1,模型7.1中被控侵权产品X的技术特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组分,X与Y之间的关系是等于而不是大于等于,说明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完全相同(包括下位概念),不能多一个也不能少一个,才落入其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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