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道德与法律,都来自社会契约。 ——雅克·卢梭
关于“让座”的问题,一度是公众争论的焦点。5月3日的“动车事件”又使此问题再起波澜。我认为,让座问题的答案,应在群体的社会契约中找寻。
有些人认为,老年人行动不便,身体机能衰退,年轻人理应给老年人让座。对此,我认为应当把“理应”的含义阐释清楚。“理应”即是人们认为的,在某种情况下正确的行为或变化。此“正确”从何而来?“理”又是什么“理”?
我认为,“理”即是个体间达成的,对义务和权利一致的共识。而“正确的”、“应”则是社会契约所包涵的权利与义务。
如:“买东西理应付款”即为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卖者有获得货款的权利,并为此承担提供商品的义务。买者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并为此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
所以“年轻人理应给老年人让座”其实是说:“年轻人有给老年人让座的义务,而不能因此获得任何权利,且老年人有获得让座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任何义务。”
由此,我们看出:这项“条约”是单惠的,只给一方带来权利,而给另一方带来义务。
这显然触犯了人们对于一般契约的认识:契约应是双向的、互惠的、平等的。
据雅克·卢梭言,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其中,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
就此观之,上述“条约”显然不符合契约平等精神。但若此“条约”的订立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仍不触犯契约精神的核心,并可以看做是一种救济性质的契约,此时,这项条款才能被称作是契约,并可以体现让座者的高尚。因为救济契约本身就是一种高尚的契约。
但,问题恰出在这种“单惠条约”的提出方是第三者,甚至是受惠方,并披上“道德”的外衣出现在公众面前时。此时,该“条约”自诞生之初就与契约精神的核心水火不容。更可恶的是,当给惠方为维护权利,人权和契约自由而拒绝接受此类“条约”时,无知的人便会予以“不道德”等诸如此类的骂名。
以我所见,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伪道德。伪道德是一种不道德。正如“你必须把你的通过合法劳动赚得的钱悉数给我”一样,实际上是一种抢劫,或称“伪道德”,它比一般的不文明,不道德危害更甚。因为它直接摧毁了公众对道德的认识和信心,以及社会道德观,甚至对社会契约造成打击。更不用说被侵犯者所受到的心灵创伤。
余秋雨在《历史的暗角》中提到过一种人,它们对“所有权”概念淡薄。对它们来讲,世上的所有东西都不是它的,又都是它的。要想得到属于他人的东西,只需要一点可怜相。它们不会感激而只知讨怜。东西不到手,摇尾乞求;东西到手后,立马翻脸。没错,就是乞丐型小人。
读者可能认为这么说言之过甚。但请不要忘记上海地铁上二话不说,一屁股坐在别的女生腿上,还张扬跋扈、骄横野蛮的“绷带女”;以及层出不穷的,得不到座位就指桑骂槐的,对年轻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老人。它们甚至不如“乞丐型小人”。它们是“不愿装可怜相的乞丐型小人”——“流氓型小人”。它们的势头,就是那种看似“道德”的“伪道德”,那种看似“契约”,但本质上严重违反契约精神本质的“单惠条约”助长的。
孔子说:“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意思即是说对于看起来像,但本质不同的事物一定要加以警惕,否则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恶果。现在看来,孔老夫子十分有先见之明。
所以,帮助弱势群体的“单惠契约”是道德的高尚的,但是不经给惠方认可的“单惠条约”则是一种无理的抢劫,正如社会上渐渐兴起的一种观点,是一种“道德绑架”,是一种极不道德的伪道德。
另外,救济契约的订立,出于人性的善良,绝不能与上述“道德绑架”混为一谈。且对于来自人性的高尚的帮助,,受惠方应有对人性的感激和感受。这,才是道德,才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人性的契约。
所以,让座是道德高尚的体现之一,但绝非道德高尚的必要条件,甚至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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