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管理人员感到诧异,一名囚犯几年来温顺安静,堪称表率,甚至因为品行端正当上了十人组工头,突然却仿佛有鬼附体似的胡闹起来,纵酒作乐,无事生非,有时甚至干脆以身试法:或公然冒犯长官,或杀人,或***,如此等等。看着他就令人诧异。但这个似乎最不可能出事的犯人的这种突然爆发,——其全部原因也许就是个人的一种苦闷的、狂躁的发泄,一种想表现自己以及自己的被凌辱的个性的欲望,这欲望是蓦然出现的,达到了愤怒、癫狂、茫然、爆发和痉挛的程度。也许可以打个比方,就像一个人被活活埋在棺材里,醒来后便拼命撞击自己的棺材盖,使尽力气要推开它,当然,理智会让他明白,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归于徒劳。但问题恰恰在于,这时已谈不上理智了:这时只有痛苦的痉挛。还要考虑到一点,囚犯个性的几乎任何自发的表现都被视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自然觉得,表现得强烈与否是无所谓的。要饮酒作乐,那就饮酒作乐,要冒险,那就不顾一切地去冒险,哪怕去杀人呢。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况且这个人喝醉了,要拦也拦不住!所以要想方设法,千万不要弄到这种地步。大家都能安心一些。
不错;可是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