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之制度
清朝的政治制度,是沿袭明朝而渐变的。居相职的,亦是殿阁学士。雍正时,因西北用兵,设立军机处,后来就没有裁撤。从此机要事务,都归军机,内阁只管寻常的本章了。六部为庶政的总汇,都察院专司监察,亦和明代相同。唯六部尚书,都满汉并置;吏、户、兵、刑四部,又有管部大臣;都察院只置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作为督抚的兼衔;还有理藩院,管理蒙藏的事务,虽名为院,其组织亦和六部相同;是为清代的异点。外官:在明代,督抚还是临时设置的;到清朝,又都成为常设之官。而属于布政、按察两司的道,因其分驻各处,又若自成为一级。于是(一)督抚,(二)司,(三)道,(四)府、直隶州,(五)州、县,俨然成为五级了。《天津条约》订立后,才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辛丑以后,改为外务部。末年因举行新政,新设的部处颇多。预备立宪时,内外官制,又都有改革。但行之未久,在实际无什关系。[2]
清朝的官,是满、汉、汉军、蒙古、包衣,各有专缺的。其学校、选举制度,也和明代大致相同。[3]戊戌变法时,曾废八股,改试论策、经义,政变后复旧。庚子事变后又改。至1905年,遂废科举,专行学校教育。
兵制:入关以前有八旗。入关以后,收编的中国兵,谓之绿营。乾隆以前,大抵出征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匪起,八旗、绿营,都不足用,转靠乡勇平乱,于是勇营渐盛;到湘淮军起而达于极点。同治以后,渐有改练洋操的。末年又行征兵之制。在各府厅州县中,挑选有身家的壮丁,入伍操练。以三年为常备兵。退为续备,再退为后备,亦各三年。凡9年而脱军籍。当时的计划,拟练新兵三十六镇,未及成而亡。水军:本有外海、内河两种。但都有名无实。太平军起,曾国藩才练长江水师,和他角逐。乱定后,又造船、购舰,经营军港;创设新式海军。甲午战败,未能恢复;而已经营的军港,又多被人租借;就几于不能成军了。
清朝的律,大致是根据明律的,而明律又大致模仿唐律。律文的规定,本来宽泛;其内容又历代相沿;所以到应用时,不能不参考例。这个历代都是如此。因为例太繁,怕援引的人,有意出入,乃又由官加以修纂。到清朝,就把两者合为一编,称为《大清律例》。笞、杖、徒、流、死五刑,从隋朝以后,亦是历代相沿的。中西交通后,外人借口中国法律不完备,刑罚惨酷,监狱不良,不肯受中国的审判,而有所谓领事裁判权。清末,谋将此权撤废,乃将旧律修订。改笞杖为罚金;徒、流为工作;死刑但存绞、斩,而废凌迟和枭首。预备立宪以后,又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其下则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级,各设审判、检察两厅。但都未及推行。
赋税:清朝本来亦以地丁为正赋。丁税是源于役法的,但是后来,久已折收银钱了。不课以力役折收银钱,自然要论其家的贫富,而不要论其丁的多少。所以从明朝中叶以后,渐渐“丁随粮行”[4]。实际,已是加征田税而免其役。各地方的丁税,略有定额,并不会随人丁而增加。如此,落得博一个宽大的美名。所以清圣祖于1712年,下“此后滋生人丁不再加赋”的上谕。政府所收丁银,即以其前一年之数为定额。世宗时,就索性将丁银摊入地粮。地丁是普及于全国的。江浙、两湖、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亦是农民的负担。此外重要的租税,就要数关盐两税和太平军兴后的厘金了。关税又分常关和新关两种。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和外国订约以后,设立于通商口岸的。
清代属地之处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只限于内地的。关东三省:奉天,清人视为陪京,设立府尹和户、礼、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属将军以下各军官营辖。吉黑两省,则只有将军和副都统。第三编“近世史”第二章,业经说过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视为藩属,治以驻防的官。嘉道以后,因汉人移殖东三省的渐多,前此汉人出关耕垦之禁,业已无形解除,乃渐次设厅,以治理汉人。伊犁交涉后,新疆改为行省。日俄战后,东三省亦改为行省。蒙古、青海、西藏,则始终没有能改。唯西康之地,光宣间,曾将土司改流,设立许多府县,谋欲改建行省而未成。民国成立后,才将其地建为特别区域。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改为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