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每岁户口总数,每岁所收田土税粮、屯田子粒总数,及漕运总数,采纳金银等件税课、茶课等项,并减免税粮麦、米等项总数,并于岁终书之。
二十二、转输漕运之法有新令者书。田赋徭役及农桑劝课有新令亦书。停罢岁办诸物皆书。
二十三、屯种有新定之例及考较之法书。
二十四、凡亲王、公主、郡王、郡主、镇国等将军、驸马仪宾、公、侯、伯岁录,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全支条例并书。
二十五、遇岁凶扎赈恤悉书。
二十六、仓库、坑冶有新建革及新令者书。
二十七、凡新开盐场,新定中纳盐粮,及定户口食盐则例皆书。钞法有新令亦书。
二十八、凡礼仪有新制或损益书,新制乐器皆书。
二十九、每岁圣节、正旦、令至、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如新春上元之类亦书。有特旨赐节假亦书。
三十、中外文武官有特恩皆书,命妇遇庆节有赐亦书。
三十一、各处学校增设或罢革,并内外学生徒简退,及在外四十以上取至京考试皆书。公、侯、伯有年少特旨送监读书,及四夷遣子入学皆书。
三十二、每科京府乡试、礼部会试、廷试皆书,所定各处科举额数亦书。廷试制策题悉录全文,进士选读书及暂故归,并下第举人除授官及选读书皆书。
三十三、丧葬之礼及上尊谥之册备书,亲王、郡王、王妃、公主、郡主之丧葬皆书,其礼仪有新定或损益旧仪亦书。凡公、侯、驸马、伯,在京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侍臣五品以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殁皆书卒,及概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祭、赙赐、命有司治葬皆书。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不限职之大小皆书。
三十四、文武臣僚有没于王事者皆书,有得褒赠亦书。
三十五、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妇、节妇,悉著其乡里姓名行实。
三十六、钦天监奏天象、气候、日月薄蚀、五星凌犯皆书,中外奏祥异及军民之家一产三子以上蒙恩赏者亦书。
三十七、建言关涉国体者皆录,详略随宜,有所奉圣旨亦载。
三十八、武官子孙优给有新例亦书。
三十九、遣使抚谕四裔及封拜赐赉皆书,四裔来朝贡亦书,及有宴赉亦书。
四十凡、纂修先朝实录及编辑书籍皆书。
四十一、凡兵政有新令书,命将各处镇守防边及有备御规画皆书。
四十二、车驾巡边讨叛皆书,命将征讨边夷亦书。征抚安南,备书始末。
四十三、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之政悉书,其牧养之地有改迁者亦书。每岁有敕免所欠各项马匹,悉书总数。
四十四、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堠有新设及改革者书。
四十五、公、侯、驸马、伯、仪宾有罪削夺,及五府、北京行后府、六部、北京行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应天府、顺天府、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及在外中都留守司、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盐运司,有罪系下狱黜谪诛戮皆书。有特旨罢黜,干系惩劝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其蒙特恩宽宥亦书。如犯奸恶叛逆之罪,不限官吏军民悉书。常律之外,别有断罪条例亦书。
四十六、刑官有平反冤狱,详书本末。
四十七、风宪官及文武臣僚弹劾大臣之罪皆书,并书所得旨意。其职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书。
四十八、修理宫殿并天地、宗庙、社稷及一切神祇坛场皆书。
四十九、营建山陵备书,建各王、王妃、公主坟皆书,其制度有损益亦书,郡主以下奉敕建者书。
五十、修缮各处城池、屯堡及新建革者皆书。
五十一、差官各处提督圩田水利及新开修治河渠、圩岸、桥道皆书,有奏请修筑坡塘等事亦书。
五十二、工匠起取放免皆书。
四 仪制
明制,新帝登极后,即诏修实录,敕命监修总裁、副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迹,遣进士或国学生分赴各布政司郡县搜访先朝遗事,札送史馆,并以布政使司正官及知府为纂修官。开馆前一日于礼部赐宴,张居正《太岳文集》卷三七《辞免筵宴疏》:
先该礼部题本,本月二十六日开馆纂修《穆宗庄皇帝实录》,查得累朝旧例,先于本部钦赐筵宴,次日入馆。